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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1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6〕15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八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9〕69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印发的《重庆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渝人社发〔2012〕1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修订了《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8月20日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以下简称“高研班”)的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果,根据《重庆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研班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形式,也是汇聚高层次人才研究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方式。

第二章 教学工作

第三条 高研班学员以在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为主,也可根据需要吸收一定数量的中级专业技术业务骨干参加,每期50人左右。

第四条 高研班类型分为理论研讨型、决策论证型、解决问题型、总结经验型和新技术推广型。采取何种类型由主办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 高研班选题应符合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专业面宽窄适宜,重视从高新技术领域、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行业、地方政府重点扶持的项目、以及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管理决策性课题中遴选。

第六条 高研班办学方式应根据课题类型和研修人员特点,将专家授课、研讨交流、实地考察、咨询评估等方式有效结合进行。

办学可以集中或分阶段进行,每期高研班举办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天。

第七条 高研班应聘请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授课教师,并选择内容较新、具有较高指导价值的教材、课件、参考资料供学员学习。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是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研班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高研班承办单位应具有宏观把握本行业领域专业技术发展趋势的能力,课程设计整合能力,组织协调保障能力和汇聚优质教学资源的能力。

第十条 高研班原则上面向全市或行业举办,为确保生源承办单位应积极争取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社团组织支持。

第十一条 高研班按年度报批。申请举办高研班,应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申报表》;

(二)研修内容、师资、计划和时间安排;

(三)其他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高研班承办单位收到同意办班的通知后,应及时制定高研班实施方案,编制经费预算执行方案,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办班通知应由市人力社保局印发或者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发。

第十三条 高研班组织承办单位可聘请业内专家担任班主任或驻班教学协理员,协助管理高研班日常活动,组织交流研修心得、指导撰写研修论文、适时观察研修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同时为撰写高研班总结提供评估素材。

第十四条 高研班学员结业考核由承办单位负责实施。考核可采取个人撰写论文或研修心得的形式,也可采取集体撰写论文或研究报告的形式。被评选为优秀论文的可以作为职称晋升依据,可按规定折算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五条 研修学员修完规定的课程后,由承办单位对其研修资格,参加研修活动的情况,提交的研修小结、论文或其他研修成果进行审核,三者均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获得高研班结业证书。高研班结业证书由市人力社保局印制、编号,联合举办部门造册登记、颁发。学员在高研班的研修情况记入《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业务考核内容和使用条件。

第十六条 高研班结束以后应及时进行办班质量评估。质量评估由主办单位负责,可委托承办单位组织实施。评估内容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教学保障和研修效果四个方面,评估方法可采取问卷调查、开座谈会、专家听课、跟踪研修效果,以及主办单位认为行之有效的其它方法。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在高研班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以下材料:

(一)总结报告;

(二)学员名单;

(三)经费决算表;

(四)照片(开班、授课、考察、交流等环节);

(五)优秀论文;

(六)质量评估表。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高研班由市人力社保局全额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高级研修项目的需求调查、选题论证、专家授课、教材及课件开发、考察活动,除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由学员按规定报销或自行承担外,不得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举办高研班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办学条件。高研班承办单位要加强高研班经费管理,接受主办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十九条 高研班办班计划一经确定不得改变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组织实施高研班须配备足够的人员,确保办班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高研班按人社部有关要求申请举办,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自行举办高研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月23日重庆市人事局发布施行的《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