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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政发〔2005〕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2〕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区企业社会保险关系调整等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问题

从2006年5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退休(职)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由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已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其养老金待遇不再随全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增长而滚动调整,养老金待遇统一按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提高。

二、关于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问题

从2005年5月1日起,本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20%调整为24%;2006年5月1日起从24%调整为28%。调整缴费比例后其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仍按8%缴纳,由雇主在其每月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

三、关于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问题

从2005年5月1日起,来本市企业工作其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入本市的职工,在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要求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的,其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满7年。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允许补缴,补缴标准按补缴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乘以补缴月份数确定。对不愿补缴的,其在本市参保后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储存额应转回其原参保地;对无法转移的,其在本市参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统一企业缴费比例问题

2005年5月1日起,凡纳入市级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为20%。



 二○○五年四月四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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