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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绍政发〔2010〕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7〕60号规定,停止执行

  为切实支持我市福利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作用,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协调发展,现就我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09〕78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
  (一)福利企业为在本企业就业的残疾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按照实际缴纳额的50%给予补贴。
  (二)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比例超出25%部分,按照绍政发〔2009〕56号文件有关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福利企业奖励。
  (三)享受上述补贴或奖励政策的福利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残疾职工年收入必须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
  (四)福利企业要稳定残疾人职工队伍,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成效显著的福利企业要给予表彰奖励。
  (五)财政补贴或奖励福利企业所需资金,在各级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另行制定。
  二、进一步落实福利企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属于380/220Ⅴ供电的福利企业生产用电价格,按照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狱政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三)福利企业生产用自来水价格,按照非经营性用水价格标准执行。
  (四)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定额减免每人500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减免福利企业防雷检测技术服务费。
  三、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险政策,解决残疾职工的后顾之忧
  (一)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仍按社会统筹延续缴费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止。
  (二)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已办理“协缴”手续,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允许其单独办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三)福利企业吸纳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进一步加强服务和管理,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重视福利企业发展,加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民政、税务等部门要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福利企业及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二)各县(市、区)税务、民政等部门要严格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每年年检年审普查率必须达到100%。对暂时处于停产状态且无退税的福利企业,在残疾职工安置比例达到要求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前提下,可向当地税务、民政部门申请保留福利企业资格。
  (三)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稽查,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取消其退、减税资格,并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对采取一证多用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