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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现代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现代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财农(2020)7号 
市属有关单位,各县(区)财政局、渔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市级现代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舟山市现代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0年3月12日



舟山市现代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现代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推进我市现代渔业各项事业发展,强化渔业安全综合管控,引导渔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9〕7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舟政办〔2014〕156号)、《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舟财农〔2015〕2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现代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支持舟山渔场修复振兴、渔业安全生产、远洋渔业发展等促进现代渔业事业发展支持政策的资金。其中用于配套中央和省级资金的,按照中央及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远洋渔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根据市委市政府远洋渔业发展行动计划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收入预算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项目申报、实施、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等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收入管理、分配审核、监督预算执行、组织绩效评估等资金综合管理。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重点渔业工作,提出专项资金申报重点、方向,做好项目筛选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落实项目监督检查、跟踪问效,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

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渔业发展职责、规划和市县(区)政府确定的重点渔业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做好项目申报、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自评等。

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来源、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来源包括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市县(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市级统筹资金。其中市县(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市级统筹资金包括市级对县(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统筹部分和各县(区)因自身原因超过两年未实施启动的国内渔业油价补贴结余资金被市级收缴部分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全市渔业事业和产业发展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渔业经济合作社、基层渔业管理组织、渔业主管部门等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资金来源不同,分别支持不同方向。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主要支持:

1、渔业产业提升。包括渔业转型升级及科技研发示范推广、现代种业发展、现代渔业(养殖)园区建设、现代养殖基础设施建设等。

2、渔港维护和渔村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标准渔港修缮维护和渔村公益设施建设,及渔业生产要素集聚和后勤保障功能等。

3、渔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包括渔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渔业基础调查,规划编制,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及病害防治、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标准化及品牌建设等。

4,舟山渔场修复振兴。包括“一打三整治”行动、渔业“三战”工作、渔业安全管理能力建设、渔用航标建设、保护区、领海基点巡护等。

5、国家绿色渔业实验基地建设。

6、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渔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

(二)市县(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市级统筹资金主要支持:

1、渔业综合安全管控及执法装备现代化信息化建设。包括渔港“港长制”、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现代渔业执法装备建设,渔业船舶导航、监控、渔业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智慧渔业建设。

2、渔业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及人工鱼礁项目。包括沿岸渔场渔业资源调查跟踪监测评估、增殖放流、人工鱼礁等渔业资源生态养护,海洋牧场建设、三场一通道保护区等建设。

3、绿色渔业综合改革。包括渔业管理体制创新、休闲渔业、渔船更新建造等。

4、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渔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等支出,以及与现代渔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根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结合资金来源不同,专项资金采用约束性任务结合因素法分配。涉及企业补助原则上应采用竞争性分配。

对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一般按因素法分配,采用因素主要包括渔业安全状况、养殖产量、养殖面积、渔船只数、渔船总吨位数、渔港分布、渔业从业人员、渔业村社数量等。各(县)区应围绕市定的扶持范围、政策目标,结合当地渔业渔村发展规划,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市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财政资金。对于市县(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市级统筹资金根据“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采用约束性任务分配,各县(区)和功能区要根据市级下达的约束性任务,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涉及市级项目可采用约束性任务分配。

 

  第三章  项目申报、 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一条   县(区)及以下单位项目申报,先向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初审筛选后汇总以书面形式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属功能区和单位项目申报,直接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报送。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当年度可分配资金额,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各县(区)按照市级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和工作要求,及时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市资金文件下达后,各县(区)应于60日内将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第十四条 各县(区)应按规定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跟踪指导,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规范使用。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项目单位做好整改。

 

      第四章   项目监管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各县(区)财政、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重点抽查、对口检查等形式,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发现问题的,进行纠正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积极采取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专项重点抽查等方式,开展专项资金重点领域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渔业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检查绩效良好的各县(区),可加大资金安排力度。对发现问题的或绩效不理想的各县(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收回已拨付资金,减少或暂停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2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储备、申报、立项审核、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要在部门网站上公开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分配结果等情况。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在当地部门网站等相关平台上公开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支持期限2020-2024年,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也做相应调整。《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现代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财农〔2017〕22号)相应废止。
来源:舟山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