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财企〔2014〕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6〕3号)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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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委(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
联系人:省财政厅企业处 吴中秋,电话:0571-87056557;省经信委电子信息办 邬韶杭,电话:0571-87050802。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本省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01(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专项)、02(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与成套工艺专项)、03(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专项)、04(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专项)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01-04科技重大专项”),保障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是指《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研究开发项目中的第1、2、3、4号专项。
第三条 资金配套管理部门和职责
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本省资金配套管理部门为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和经信部门。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共同负责本省承担的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金配套的立项、评审,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市、县(市、区)财政和经信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的审核推荐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承担单位应成立相应管理机构,明确该机构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定期上报项目执行进度。
第四条 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配套标准
本省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的,按以下原则予以配套:
(一)对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有明确地方配套要求和配套比例的项目,原则上按确定的比例予以配套;
(二)对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没有明确配套要求和配套比例的,最高按实际获得国家拨付经费的30%予以配套;
(三)企业的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分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地方配套资金标准减按三分之一配套,由省级财政承担。
(四)地方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企业的自筹资金金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没有自筹资金的要求。
第五条 配套资金使用标准和范围
配套资金应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支出。
第六条 配套资金立项
县(市、区)财政和经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本区域拟申请的项目和资金配套方案进行预审,拟订县(市、区)级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报市财政和经信部门。市财政和经信部门审核后,拟订市级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报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的,由该单位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机构对拟推荐的项目和资金配套方案进行预审,拟订资金配套承诺书,报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根据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立项通知和财政部的中央财政资金预算评审及复审结果,组织专家对国家已立项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预算进行评审,按比例审定地方配套资金总金额和分年度金额,编制地方配套资金预算,报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和经信部门。
第七条 配套资金核拨
配套资金的核拨与项目立项、中期执行情况检查、项目验收相结合,原则上对上一年度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予以配套。
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可向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申请配套资金。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审核通过后,下达配套资金文件。市、县(市、区)财政和经信部门根据配套资金文件要求,核拨各级财政配套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首次申请配套资金时,应提供地方配套资金申请表、项目基本情况表、立项批文及合同书复印件、预算书、国家拨付经费银行到款凭证;再次申请配套资金时,应提供地方配套资金申请表、项目进展情况表和国家拨付经费银行再次到款凭证或项目中期审计报告;申请配套资金尾款时,应提供地方配套资金申请表、项目验收报告、专家验收意见和国家拨付经费银行末次到款凭证或项目结题审计报告。
第八条 资金使用
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配套资金开支范围与标准应与合同书或任务书一致,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项目结束后,必须进行专项审计;结余的配套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收回。
第九条 资金监管
省、市、县(市、区)财政和经信部门负责配套资金的监管,并加强跟踪及检查。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撤销等情况,应及时调整或取消配套资金;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在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停止拨付,情节严重的,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6日起施行。2014年之前立项的浙江省01-04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