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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市科规发〔2020〕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     湖州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6日
  

  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落实“三评”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根据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申报的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公益性应用研究计划、自然科学资金等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立项及实施等管理。
  第三条 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突出重点产业领域和重大战略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争分配,对立项项目采取分类分档的方式予以财政补助。
  重点研发计划单个项目财政补助额度一般分为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三档,其中择优项目最高可补助100万元;科技攻关计划单个项目财政补助额度分为10万元、15万元两档;公益性应用研究项目单个项目财政补助额度分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三档;自然科学资金项目单个项目财政补助额度分为2万元、4万元两档。申请财政补助额度低于项目最低补助标准的,按不高于申请数给予补助。
  第五条 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区县和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加大投入。企业牵头申报的重点研发和科技攻关项目,原则上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0%;高校院所、医疗机构等非企业单位牵头申报的重点研发项目,原则上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50%。
  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六条 制定工作方案。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年度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明确当年度项目申报的计划类别、申报限额、立项控制数、评审立项时间安排等。
  第七条 发布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应当围绕湖州市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需求,明确申报指南、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时间安排、推荐名额以及财政补助额度等。推荐名额根据各区县和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推荐质量、实施绩效和科研诚信情况确定。
  第八条 项目推荐申报。项目申报实行敞开申报、限额推荐的方式。各区县科技部门、市级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的服务指导,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申报条件和推荐名额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上择优推荐。
  第九条 申报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稳定的研发团队及必要的研发投入。新成立的企业和农业企业可适当放宽要求。申报项目研究方案应当具备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绩效目标明确且可量化、可评价。
  原则上,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应当达到一定强度。申报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应当设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并提出明确的产业化目标;申报重点研发计划财政补助40万元、50万元档项目的,企业应当设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申报重点研发计划择优项目的,企业应当设有省级企业研究院及以上研发机构。
  申报自然科学资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年龄应当在4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及以下职称,人事关系在湖州并且项目执行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条 优先推荐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一)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5%以上;
  (二)企业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三)国家、省高层次人才计划、市“南太湖精英计划”人才等领衔入驻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第十一条 限制申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限制立项:
  (一)申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在研市科技计划项目(不含通过绿色立项机制立项的项目)的;已列入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项目且无新的重大研究内容的;
  (二)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不同类别计划,或项目负责人同时从多家单位进行申报的;
  (三)申报企业未在浙江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登录使用,企业研发费用核算制度不健全、科技统计不规范的;
  (四)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记录,或按规定不予立项的公共信用不良信息的。
  第十二条 申报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线填写《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二)按规定提纲编写的《可行性报告及经费概算》;
  (三)信用承诺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对经归口推荐的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通知的基本要求、申报材料是否规范齐全等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将导入系统项目库,进入专业评审。
  第十四条 专业评审。主要围绕项目技术路线可行性、技术创新性、绩效目标显著性、现有基础的支撑性以及经费预算合理性等展开。对于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一般由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并行开展、分别打分,各按50%计算总分;对于其他类别的计划项目,仅开展专家网络评审,网络评审得分即总分。
  (一)专家网络评审。按照学科领域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组,每组抽取不少于3位的奇数位市外专家。评审采用百分制,每位专家独立评分,以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值作为参评项目得分。得分80分及以上的,等级为A;得分60分及以上、未达80分的,等级为B;得分未达到60分的,等级为C。等级为A、B、C的项目数量比例一般为30%、50%、20%。
  (二)会议论证评审。按照重点研发计划专项类别分组,每组选取不少于3位的奇数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会议论证评审,其中市外专家数一般应多于市内专家。专家组审阅组内全部项目后,经集体讨论,形成评审意见。
  评审采用百分制,每位专家以专家组评审意见为参考,分别为项目评分。评分标准有四个档次:评审意见“好”的项目,按90分及以上评分;“较好”的项目按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评分;“一般”的项目按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评分;“差”的项目按60分以下评分。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答辩评议方式进行论证评审。
  (三)汇总专业评审意见。按计划类别、专项类别分组,从高到低对项目总分进行排序。各类项目总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优先推荐;总分未达到60分(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总分未达到70分)的,淘汰落选;其他一般推荐。
  一般推荐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财政补助额度为30万元;优先推荐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财政补助额度可达40万元、50万元。其中,一般推荐的择优项目,财政补助额度为40万元;优先推荐的择优项目,财政补助额度为70万元;总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择优项目,财政补助额度可达100万元。
  第十五条 处室联审。在专业评审的基础上,市科技局有关职能处室协同开展联审,结合项目申报条件、立项控制数、年度预算和信用核查结果等,提出立项建议。
  为鼓励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提升科研人员的项目管理能力,经征求项目申报单位、区县科技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意见,从可选项目中选立一批经费自筹项目,参照财政补助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立项决策。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对立项建议进行集体审议,作出立项决策。有建议立项项目被否决的,原则上从其他可选项目中同类择优递补立项。
  第十七条 确定立项。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决策后,对拟立项项目通过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应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根据项目评审要求,参加网络评审的专家从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会议论证评审的专家从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或选取。选取的参评专家在项目评审前应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科技局应加强对专家履职情况的监督评价,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履职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主动回避存在利害关系的参评项目,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对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如发现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现象的,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宣布评审意见无效、暂停评审资格、专家出库等处罚。
  第十九条 建立绿色立项机制。对特别紧急的项目,建立绿色立项机制,简化评审环节、压缩立项流程、加快立项速度。探索建立重点产业技术攻关“揭榜制”,对列入攻关榜单并被揭榜的项目,经评审可予以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符合条件的,可作为择优项目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实行全过程痕迹管理。评审结果及评审意见等信息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如实记录,实现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要在合同(任务)书中约定,一般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实施期内预计或准备验收期(实施期限到期后6个月)内发现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应当及时通过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按规定程序报备。
  第二十三条 探索推行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规定自主调整项目组成员。上述调整应通过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按规定程序报备。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要事件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应及时通过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报批。
  第二十五条 财政补助方式。企业承担的项目一般采用事后补助的方式,项目验收通过后下达财政补助;经企业申请,可采用分期补助方式,中期评价通过后下达50%,验收通过后下达50%。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一般采用一次性补助的方式,项目立项后下达财政补助;其中,事业单位首次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或承担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一般采用分期补助方式,立项后首期下达50%,验收通过后下达50%;经事业单位申请,中期评价通过后可提前下达后续财政补助。其他非企业单位承担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方式。
  财政补助额度5万元及以下的,一般采用一次性补助的方式,项目立项后下达。盈利性医疗机构承担的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开展中期评价。事后补助、分期补助项目实施期满一年,且实施进展达到预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提前下达财政补助,并提交项目中期实施报告。市科技局对提出申请的项目组织开展中期评价,并根据中期评价结果,作出提前或暂停下达后续财政补助资金的决定。
  中期评价分为现场察看和书面审核两种方式。事后补助项目中期评价应组织不少于3位的奇数位专家进行现场察看,其中市外专家一般不少于1位;分期补助项目中期评价一般以书面审核中期实施报告的方式进行。中期实施报告应按照项目验收工作报告提纲,介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绩效目标任务实现程度。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由市科技局或委托区县科技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有关要求和方式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八条 全过程主动接受监督。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按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觉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规范纳统,自筹经费足额到位,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市科技局按规定受理项目评审立项、中期评价和验收过程中的异议并及时反馈异议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湖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30日起施行。原《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暂行办法》(湖市科计发〔2014〕8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20-11-02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湖市科规发〔2020〕10号)2020年10月29日印发,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该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一、制定依据
  一是落实“三评”改革精神。中央和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精神要求,改革项目形成和遴选机制,提高项目评审质量,精简评审立项、审批审核工作流程。
  二是健全完善政策体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七条意见》 ( 湖政发〔2020〕12号)提出的“鼓励企业实施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科技攻关项目最高给予15万元补助。”
  三是适应项目管理新形势。参照《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结合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加强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
  二、制定主要过程
  经多次座谈研讨,2020年8月4日,市科技局在门户网站发布《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至8月13日,未收到公众反映或提交实质性意见和建议。市科技局同时征求主要归口管理部门、区县科技部门等16个单位意见,共收到5个单位的回复意见13条,采纳或部分采纳10条。其他单位反馈无意见。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商,达成一致。
  三、主要内容和主要精神
  (一)主要内容
  《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三条,明确了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组成、财政补助额度、申报条件、评审立项程序、合同管理、监督评价等事项。
  (二)主要精神
  一是加大财政补助力度。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财政补助从原来的20万元—50万元,提升到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三档;增设重点研发计划择优项目,补助额度分为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三档;科技攻关项目补助在原10万元标准上增加15万元档;公益性一般项目财政补助从3万元提高至5万元,公益性重点项目补助在10万元标准上增加15万元档;自然科学资金项目财政补助在原2万元标准上增加4万元档。
  二是明确自筹经费比例。发挥企业、高校院所的主体作用。企业牵头申报重点研发和科技攻关项目,财政资金给予不超过项目总经费20%的补助;高校院所或医疗机构牵头申报重点研发项目,财政资金给予不超过项目总经费50%的补助。
  三是鼓励设置研发机构。将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与享受财政补助档次挂钩。企业申报重点研发计划项目30万元档次补助,应当设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申报40万元、50万元档次,应当设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申报最高100万元择优项目,应当设有省级企业研究院及以上研发机构。
  四是优化评审立项流程。参照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优化“三审一决策”程序,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进行专业评审,其中重点研发项目专业评审由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组成,并各按50%计算总分;其他类别项目专业评审采用专家网络评审方式。以专业评审得分为立项决策基础。
  五是明确项目立项标准。主要是重点研发计划财政资助额度档次的区分标准。重点研发计划总分达到70分(含)至80分的,立项后财政补助30万元;总分达到80分(含)以上,补助40万元或50万元,根据项目得分排名和年度预算确定;择优项目总分达到70分(含)至80分的,补助40万元;总分达到80分(含)至90分的,补助70万元;总分达到90分(含)以上的,补助可达100万元。
  六是优化项目过程监管。推行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对申请提前享受财政资助的项目,加强中期评价管理。加强诚信管理。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同时加强科研诚信审核,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 “一票否决”。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办法部分条款解释如下:
  (一)《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采取分类分档的方式对市科技计划项目予以财政补助。
  解释:申请财政补助应当以项目实际的经费需求、申报的基本条件(《办法》第九条)为依据,避免两个误区:一是盲目申请最高档次补助影响验收。根据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项目总经费执行率必须达到75%及以上,且结余经费必须明确使用安排。二是申请补助较低未能充分享受政策。财政补助额度按不高于申请数的原则下达。近年来,个别企业项目评分较高、自筹经费充足,但因为申请财政补助低,未能充分享受政策支持。
  (二)《办法》第五条规定项目的财政补助比例。
  解释:原则上,项目申报主体为企业的,自筹经费与申请财政经费比例不得低于4:1;部分重点研发项目申报主体为事业单位的,自筹经费与申请财政经费比例不得低于1:1。
  公益性应用研究和自然科学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为事业单位的,项目经费可全额申请财政经费;申报主体为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自筹经费与申请财政经费比例不得低于1:1。
  其他行业学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等主体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根据申报项目和主体的公益性等实际情况确定财政补助比例。
  (三)《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申报不同类别项目的条件。
  解释:企业可以申报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财政补助额度从10万元到100万元不等。为引导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体现不同计划类别申报主体的区分度,故将财政补助额度与企业研发机构设置情况挂钩。
  原则上,未设立专门研发机构(设立时间应早于申报当年1月1日)的企业,只能申报科技攻关项目;研发机构未经市级以上认定的企业,只能申报重点研发计划30万元档项目;研发机构未达省级企业研究院及以上级别的企业,不能申报重点研发计划择优项目。
  (四)《办法》第九条规定新成立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解释:新企业的判定标准:登记注册时间距项目申报当年1月1日18个月以内。即申报2020年度项目,登记注册时间晚于2018年7月1日的企业,视为新成立企业。以此类推。购置土地自建厂房的新成立企业,判定标准放宽至36个月。
  (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项目负责人有在研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限制立项。
  解释:参照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条件,除项目负责人以外,对有在研项目的项目组其他核心成员,不再限制其申报新的项目。
  (六)《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延期申请应当及时通过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按规定程序报备。
  解释:2019年出台的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延期申请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提出。结合工作实际,本《办法》对于提出延期申请的时间限制适当放宽。项目实施结束的6个月内,即准备验收期间,发现未能完成研发任务的,可以在线提交延期申请。
  同时也提醒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注意,项目实施结束的6个月内,既未提出验收申请,又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将按规定计入科研诚信档案;12个月内未提出申请的,作为逾期项目予以清理。
  (七)《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申请开展中期评价。
  解释:一次性补助的项目,不需要开展中期评价。事后补助项目、分期补助项目,实施满一年,申请提前下达财政补助的,需要组织开展中期评价。
  中期评价分为现场察看和书面审核两种方式,取决于项目计划类别和承担单位性质。评价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察看,对承担单位提交的中期实施报告、绩效证明材料、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审核,出具评价意见。评价意见认为项目实施进展顺利、绩效良好、经费支出规范合理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提前下达财政补助。其他项目中期评价采用书面审核方式。
  为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同时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从严把握开展中期评价的前提条件,参照项目验收程序进行。中期评价通过的项目,无正当理由超期不提出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录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科研诚信档案,暂停甚至取消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来源:湖州市科学技术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