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1996〕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6-03-28
税谱®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所转法规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 (
财税字[1996]8号
)转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财税字[1996]8号
第三条所述生产企业包括任何性质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受批准时间限制。
二、为使各征税机关明确本市出口企业的情况,市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将印发《天津市出口企业名单》,并根据出口企业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名单”。凡
财税字[1996]8号
第三条及本通知第一条所述供货企业销售给“名单”所列出口企业货物的,可按规定开具专用缴款书。对本市供货企业销售给外省、市出口企业货物的,可凭外省、市出口企业出具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贸部批准其有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复印件)按规定开具专用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