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9〕1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结合舟山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业荣誉保障

(一)各地应对做出功绩的消防救援队伍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本人(配偶或父母)户籍在舟山的消防救援人员获得记功以上表彰奖励时,由其本人(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家庭走访报喜。

(二)各地应当在重大节日和119消防宣传月期间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

(三)地方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要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建立相应组织。

二、社会优先保障

(一)保障持有有效证件的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机场、车站、码头、医院、银行等公务服务单位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并在对外办事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

(二)保障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区公共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采用市民卡识别优惠和持有效证件优惠),保障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区公共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在职、残疾、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等交通工具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船、机)、乘车(船、机)服务,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随同出行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

(三)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等景区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待遇。鼓励非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点、文化服务设施等向消防救援人员提供优惠服务。

三、生活待遇保障

(一)薪资待遇。将消防救援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纳入市级住房公积金缴纳体系,消防救援人员住房公积金、执勤训练风险补贴、重大安保活动执勤补贴、出警补贴、高危补贴等纳入部门预算。继续将消防救援队伍纳入地方各类考评范畴,相关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二)工伤医疗待遇。继续实行消防救援人员因战、因公、职业病等工伤医疗全额报销制度。为全市消防救援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按100万元/人年进行投保),保费由财政统筹保障,以有效应对意外情况。

(三)住房待遇。鉴于消防职业高危、专业人才保留难的实际,将消防救援人员纳入“舟山群岛新区人才”申报范畴,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可享受新区相应人才政策和当地住房保障政策,解决消防救援人员住房困难。

(四)伤亡抚恤待遇。根据消防救援职业特点,全市消防救援人员伤亡抚恤参照原有部队的抚恤经费标准执行。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烈士遗属,开展各种形式的抚恤优待活动。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队伍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四、家属优待保障

(一)落户政策保障。在国家未出台政策前,协调解决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家属集体户口的开设,允许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在单位集体户口进行落户。

(二)安置就业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在工作随调、自主创业贷款和未就业期间补助等安置待遇参照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执行,优先为其家属安排工作或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三)子女教育保障。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授队伍人员教育优待工作的要求,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员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安排到公办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就读;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方面,参照现役军人标准享受优待政策。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致使其子女在原就学地无监护条件的,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子女转学提供方便。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27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