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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绍兴市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相关事项的通告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绍兴市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相关事项的通告
绍市人社发〔2022〕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人社发〔2023〕4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2〕3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2〕20号)文件精神,现就绍兴市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中对统筹区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补贴范围为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五大特困行业的参保单位,嵊州市可参照三区执行;对统筹区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备付期满足2年的诸暨市、新昌县,补贴范围为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的,2021年末参保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中小微企业(国有企业、金融保险业除外)。同一人员不得重复计发。

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符合条件之一即可享受。计算方式一:(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1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计算方式二:2021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企业所属行业按社保登记记录确定。严重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不纳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按单位2022年4月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员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

2022年5月以后新开办的单位,按申请补助时上一个月的参保缴费人数计算。

三、经办程序

1.推行“免申即享(无感智办)”模式,在当地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公示“免申即享”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单位名单和拟发放金额,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2.“免申即享”外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向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供《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申请表》和单位证照(可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各地应确保线上(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下(窗口)申请渠道畅通,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经办机构在受理后应尽快完成审核。

四、执行期限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五、其他

1.单位申请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无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2.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留工培训补助,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3.单位按规定申请缓缴(代缴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须到位)或失业保险费未到账不超过1个月的,可以申请补助。


六、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序号

地区

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1

越城

越城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89102856

2

柯桥

柯桥区人力社保局

85686136

3

上虞

上虞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82120314、82133202

4

诸暨

诸暨市人力社保局行政审批科

87037587、87014322

5

嵊州

嵊州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83275285

6

新昌

新昌县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86232558、86230580


附件:绍兴市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实施办法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2022年7月15日


附件


绍兴市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2〕3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2〕20号)文件精神,现就绍兴市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中对统筹区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补贴范围为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五大特困行业的参保单位,嵊州市可参照三区执行;对统筹区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备付期满足2年的诸暨市、新昌县,补贴范围为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的,2021年末参保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中小微企业(国有企业、金融保险业除外)。同一人员不得重复计发。

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符合条件之一即可享受。计算方式一:(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1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计算方式二:2021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企业所属行业按社保登记记录确定。严重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不纳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按单位2022年4月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员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

2022年5月以后新开办的单位,按申请补助时上一个月的参保缴费人数计算。

三、经办程序

1.推行“免申即享(无感智办)”模式,在当地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公示“免申即享”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单位名单和拟发放金额,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2.“免申即享”外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向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供《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申请表》和单位证照(可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各地应确保线上(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下(窗口)申请渠道畅通,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经办机构在受理后应尽快完成审核。

四、执行期限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五、其他

1.单位申请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无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2.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留工培训补助,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3.单位按规定申请缓缴(代缴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须到位)或失业保险费未到账不超过1个月的,可以申请补助。



《绍兴市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相关事项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7-18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着力保市场保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我市在全面贯彻执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2〕20号)基础上,结合我市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备付期限情况,拟订出台《绍兴市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相关事项的通告》。

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2〕3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2〕20号)。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分为适用对象、补助标准、经办程序、执行期限、其他事项、经办机构联系方式六方面内容,具体详见附件。

1.适用对象:享受企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二是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生产经营。三是结合各区、县(市)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备付期限确定企业发放范围。

2.补助标准: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

3.经办程序:推行“免申即享”(无感智办)模式,补助单位名单和拟发放金额在当地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公示。

四、适用范围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575-89118007


来源: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