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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6〕1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06年2月20日由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施行。该规定的颁布施行,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
  《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类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和量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要求。《暂行规定》将适用范围界定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规范不足,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群众反映较集中的环境污染重点问题,新增设了部分纪律规范;改变过去重行政处罚轻行政处分的局面,对企业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也作出了规定,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推进我市“五大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暂行规定》贯彻好、落实好。
  二、认真抓好《暂行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广泛深入地开展《暂行规定》的学习宣传活动。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更好地肩负起环境保护的职责。各级环保和监察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暂行规定》的学习和宣传,加深对贯彻执行《暂行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以《暂行规定》为指导,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相关部门要组织企业代表及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增强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自觉性。要把学习《暂行规定》与学习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结合起来,系统地掌握《暂行规定》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做到准确理解、融会贯通。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研讨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暂行规定》的宣传,让公众及时了解《暂行规定》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形成宣传、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守法、执法的自觉性。
  三、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精心安排,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既要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任务,又要定期对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依照各自的监管职责,共同做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及时处理其他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案件,确保《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严格执行《暂行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监察机关要以《暂行规定》为依据,重点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擅自违规发布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的行为,违反重大污染事故处置规定的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暂行规定》情况和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决不姑息,决不手软,不仅要依法给予经济上的处罚,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加强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各地区各部门对于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总结教训,切实加强整改,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健全完善规范环境管理和执法行为的各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有关环境保护审批许可、环境行政收费、环境行政处罚及现场监督检查等的程序规定;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和不当执法行为。要将事前监督和事后惩处结合起来,规范各类环境管理和执法行为,从源头上杜绝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