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4〕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2022年8月26日
)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第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
为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规范工会经费的拨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等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代收(划拨) 工会经费的范围
( 一)财政划拨范围: 财政预算内安排人员经费的机关、事 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 二)地税部门代收范围: 企业、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及非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
二、代收(划拨) 工会经费的方式及标准
( 一)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采取财政划 拨的方式,由市、县(市、区) 财政部门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 额的 0.8%分别划拨到市总工会和县(市、区) 总工会,其余 1.2% 分别划拨给各单位工会。
( 二)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以及非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按各单位全部职工工 资总额的 0.8%代收; 应由基层工会留用的 1.2%部分仍由各单位 直接拨给本单位工会。
( 三) 开业或者设立已满 1 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由地 税部门暂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0.8%代收建会筹备金; 开征筹 备金 1 年后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由地税部门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代收建会筹备金,待工会组织建立后再将收取的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1.2%返还给各单位工会。
( 四)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 口径计算。
三、申报缴纳时间
( 一)各企业、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及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按规定标准自行计算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在每月 10 日前, 填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 纳税综合申报表》 向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上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
( 二)对逾期不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的单位,按《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 34 条规定,每日按 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四、票据及税前列支规定
( 一)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所开具的凭证 比照地税部门征收税、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 二)财政部门划拨给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会 经费及各单位拨付给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所开具票据,按《全国 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 的通知》 (工财字〔2010〕119 号)规定执行。
( 三) 工会经费税前列支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
( 一)各级工会和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工会经费(建会筹 备金) 的管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拨缴情况专项检查。
( 二)各级地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代收工会经费(建 会筹备金),积极做好对未按时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单位的催报催缴工作,对逾期仍不申报缴纳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同 级总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有关规定处理。
( 三) 各级工会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审查监 督制度。
六、其他事项
( 一)代收(划拨) 工会经费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市总工会、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确定。
( 二)本办法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