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废止浙财教〔2016〕7号文件的通知
浙财科教〔2018〕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各有关试点高校: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我省高校涉企服务项目经费管理的试点工作的意见》(浙财教〔2016〕7号)所开展的试点工作已由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统一规范,经研究,决定废止浙财教〔2016〕7号文件。
附件:试点学校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18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试点学校名单
浙江中医药大学
浙江工商大学
中国计量大学
浙江传媒学院
衢州学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废止浙财教〔2016〕7号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1-21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废止浙财教〔2016〕7号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6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48号
),加快我省高校科技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调动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我省开展高校涉企服务项目经费管理试点工作,并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我省高校涉企服务项目经费管理的试点工作的意见》。
2017年,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明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我省高校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有别于财政拨款科研项目管理方式,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研发团队可按合同约定获得劳务报酬,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单位内部管理办法获得劳务报酬,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因此,试点工作已不需要再进行。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第二十八条“制定机关应当适时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执行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第二十九条“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要求,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我省高校涉企服务项目经费管理的试点工作的意见》废止。
二、《通知》主要内容
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我省高校涉企服务项目经费管理的试点工作的意见》。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厅科教处,联系电话:0571-87057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