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丽文广旅体〔2021〕16号
各县(市、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管局、财政局,各相关民办博物馆: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4〕5号)等文件精神,为扶持帮助我市民办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现将修订后的《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1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补助实施细则》

按照《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体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号)《丽水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丽政令第75号)《关于促进市区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4〕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民办博物馆补助对象

对丽水市区(含开发区)民办博物馆的补助,适用本细则,其中涉及丽水开发区的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本细则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非国有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及其他非国有资产设立,以展示、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经丽水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二条  民办博物馆补助标准

1.建馆补助。自建民办博物馆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投资额度在每平方米4000元及以上的(指建筑造价,不包括内部布展设施、展品),市财政予以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投资额度不足该标准的,市财政予以3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2.租馆补助。租赁市本级场馆设立民办博物馆的,享受租馆补助。如在市文物部门年检评估中被评为优秀,每年每平方米补助标准,参照当年度市建设、财政部门(开发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准价补助,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租金;被评为合格,补助标准和最高补助额度减半。如有特殊情况,可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审议确定。

3.开放补助。对通过市文物部门年检评估的民办博物馆,符合展厅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藏品总数500件以上、全年开放时间300天以上条件的,按参观人数每人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达不到上述条件的,按参观人数每人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以上每馆每年基本开放补助最高不超过45万元。年度年检评估得分排名前二分之一的,另外增加补助5万元。

4.陈列布展补助。民办博物馆基本陈列时间达到3周年以上,可按照展览面积、展品数量等分类给予基本陈列补助。展览面积600平方米以上、展品300件以上、陈列布展费用100万以上,补助30万元,展览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展品200件以上、陈列布展费用50万以上,补助20万元;展览面积 200平方米以上、展品100件以上、陈列布展费用25万以上,补助10万元。基本陈列补助,仅限首次陈列布展费用,每馆只补助1次。

民办博物馆组织市外展品来本馆展出,并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展览结束后可根据展品等级档次和数量给予分类补助。大型展览(展品300件以上)补助5万元、中型展览(展品150-300件)补助3万元、小型展览(展品100-150件)补助2万元。等级文物和各类国家级大师(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作品可按2倍计件。临时展览补助每馆每年不超过2次。

5.其他补助。对符合规定条件,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民办博物馆,按博物馆缴纳社保费部分,给予30%的补助;对晋升为国家三级以上的民办博物馆,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三条  民办博物馆补助申请程序

申请各项资金补助,需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自建民办博物馆补助。申请单位填写《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补助资金申请表》提出自建民办补助申请,并提供博物馆产权证明、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博物馆信用情况、无欠税证明等材料。

2.租馆补助。申请单位填写《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补助资金申请表》提出租馆补助申请,并提供市文物部门年检评估结果、场馆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信用情况、无欠税证明等材料。(年检评估结果和信用情况由市文广旅体局统一办理)

3.开放补助。申请单位填写《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补助资金申请表》提出开放补助申请,并提供电子设备统计出的参观人数、团队参观登记表(需含参观时间、团队性质、参观人数、联系人等内容)、博物馆信用情况、无欠税证明等材料。

4.陈列布展补助。申请单位填写《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补助资金申请表》提出陈列展览补助申请,并提供博物馆陈列布展合同、陈列展览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展览合作协议、展区面积和展品清单、展览备案证明材料、博物馆信用情况、无欠税证明等材料。

5.其他补助。申请单位填写《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补助资金申请表》提出其他补助申请,并提供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博物馆评估定级结果、博物馆信用情况、无欠税证明等材料。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专家评审方式,对民办博物馆申请补助事项进行审核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兑现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不全的,不能申请当年补助。

第四条  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民办博物馆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全过程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民办博物馆在申报材料时要实事求是,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欺骗作假的手段获得补助资金。如有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挪用补助经费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补助资格,追回已申报的全部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资金补助,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文物部门年检评估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民办博物馆,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间不享受补助。经整改后次年年检结论仍为不合格的,取消该民办博物馆补助资格。

第五条  附则

本细则具体数字后有“以上”表述的,包含本数,否则不包含本数。民办博物馆年检评估得分排名前二分之一最后一名遇得分相等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一并计入前二分之一。如参加年检评估的民办博物馆数量逢单,以四舍五入方式确定得分排名前二分之一。

新设立备案民办博物馆在第一个自然年内开馆运行未满一年,全年开放天数等指标按实际开放天数折算评估,基本开放补助最高额度按实际运行时间(以月为单位)折算。新设立备案民办博物馆在第一个自然年内开馆运行未满6个月,可以在下一年度一并申请补助,租馆补助按下一年度评估结果测算,开放补助只享受基本开放补助。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7月15日到期,有效期界满后至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相关补助事项,参照原《办法》施行。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补助资金申请表




关于《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补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30  信息来源: 市文广旅体局
 
一、修订背景

根据丽水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和市委办、市府办《关于促进市区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4〕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2014年7月,市财政局和市文广出版局联合发文《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5年实施期限到期,进行第二次修订。

二、《实施细则》修订主要内容

目前形成的《实施细则》,与原《办法》体例和框架体系,基本保持一致。在具体内容上,在坚持贯彻实施丽委办发〔2014〕5号《意见》、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与稳定性的大前提下,重点对第一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足以及省市相关新要求,对补助标准的细化、申请程序的优化、部门之间环节操作的简化等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体现好两个有效兼顾导向:环节细化可操作性与程序简化“便捷性”有效兼顾导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与文旅融合发展绩效有效兼顾。

(一)对接现行“专项资金清单”,统一“民办博物馆补助”表述。市财政部门意见,民办博物馆补助,已不属于“专项资金清单”范围,原《办法》关于“民办博物馆专项资金”的表述,统一改为“民办博物馆补助”。同时,为充分体现对丽委办发〔2014〕5号《意见》的细化实施性,文件名相应修改为《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补助实施细则》。

(二)对原《办法》补助条件、范围,进行补充明晰,体现补助公平性。

增加“租赁非国有资产创办场馆创办民办博物馆享受租馆补助”。根据《丽水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丽政令75号)关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博物馆”和“以低价出租或政府补贴等方式,充分利用拆迁保护的文物建筑、传统民居及其它闲置房产,设立民办博物馆”等规定精神,在“租赁国有资产创办民办博物馆享受租馆补助”的基础上,对市本级“租赁非国有资产创办场馆创办民办博物馆,给予享受租馆补助”,租金标准参照当年度市建设、财政部门(开发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准价和每年最高补助限额30万元等内容做出明确。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可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审议确定。

(三)对原《办法》程序操作和标准把握,进行优化、细化和简化,同时充分兼顾文旅融合发展绩效导向。

1.对开放补助增加绩效因素。为有效促进民办博物馆良性竞争、提升办馆质量,促进文旅融合发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开放补助”,吸收有关方面建议,将原《办法》“每馆每年最高50万元补助”,调整为“每馆每年基本开放补助最高不超过45万元。年度年检评估得分排名前二分之一的,另外增加补助5万元。

2.对基本陈列补助细化分档标准。原《办法》对基本陈列10-30万元的补助欠缺可操作的分类操作标准。《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款“陈列布展补助”,将补助分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三档,每档细化设定展览面积、展品数量和陈列布展投入标准。

3.对新设立民办补助操作补充细化。《实施细则》在附则部分明确:新设立备案民办博物馆在第一个自然年内开馆运行未满一年,全年开放天数等指标按实际开放天数折算评估,基本开放补助最高额度按实际运行时间(以月为单位)折算。新设立备案民办博物馆在第一个自然年内开馆运行未满6个月,可以在下一年度一并申请补助,租馆补助按下一年度评估结果测算,开放补助只享受基本开放补助。

4.对部门之间的程序“跑路”进行简化。原《办法》补助兑现,涉及文广、财政以及民政等三个部门“跑路”审核流程,民政部门年检环节在每年6月份。从前三年政策兑现结果看,办馆人上一年补助,到第二年11-12月才能兑现到账。《实施细则》对部门之间“跑路”进行简化,按“跑一次就够”“跑一个部门就够”的基本方向,调整由文物主管部门一个部门的流程审核,财政部门侧重资金使用监督以及资金预算、拨付支出规范管理,民政部门侧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业管理监督。

另外,《实施细则》还对有关细节和内容作补充明晰性的解释。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