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十大特色潜力行业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杭政函〔2008〕1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培育发展十大特色潜力行业,发挥其促进我市旅游休闲业发展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打响“生活品质之城”的城市品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旅游业是杭州的支柱产业,是杭州最具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培育发展美食、茶楼、疗休养、演艺、化妆、保健、女装、婴童、运动休闲、工艺美术等十大特色潜力行业,是我市深化实施旅游国际化战略,推动杭州作为旅游目的地城市在功能、产品、服务、管理等方面创新发展、领先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以服务业为切入点,培育发展十大特色潜力行业,对于建设“生活品质之城”、强化“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和“东方休闲之都”品牌效应,以及提升旅游产业综合效益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培育发展特色潜力行业是提升生活品质、创业品质、工作品质的重要举措。十大特色潜力行业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能够帮助人们获得具有文化价值的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是构建“生活品质之城”的生动体现和科学诠释。培育发展十大特色潜力行业,必将提升杭州的经济生活、文化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环境生活的品质。
(二)培育发展特色潜力行业是彰显“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和“东方休闲之都”品牌的重要载体。十大特色潜力行业包含“吃、住、行、游、购、娱、健”等旅游要素,体现了以中外游客为中心、让中外游客真正享受高品质旅游休闲的目标,必将成为彰显“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和“东方休闲之都”品牌的重要载体。
(三)培育发展特色潜力行业是加快推进杭州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立足资源优势大胆创新,培育发展十大特色潜力行业,必将有力推进杭州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转型,真正实现经济品质和生活品质的全面提升以及休闲产业和创意产业的双核驱动,推动杭州率先步入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以高层次“三二一”产业结构为特征的后工业化阶段。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满足中外游客和杭州市民多元化消费需求为中心,围绕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总目标,遵循“以人为本、全面和谐,彰显文化、突出特色,兼容并蓄、持续创新”的发展要求,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把培育发展特色潜力行业与旅游经济、休闲经济、文创经济、会展经济紧密结合,全面推进特色潜力行业制度化、规范化、品牌化、特色化、标准化和国际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三力合一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力、企业主体力和市场基础力“三力合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企业的主体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2.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市和区、县(市)两级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并结合实际,各有侧重地开展工作。市里负责编制发展规划,制订相关政策,建立工作机制,协调相关事宜;各区、县(市)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3.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各区、县(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发展目标,重点发展有明显区域特色、地方文化背景,规模和影响力较大的行业。
4.坚持规划指导、协调发展的原则。全市统一规划布局,市和区、县(市)协调发展,积极发挥大项目带动和示范作用,体现项目的社会效应、经济效应和文化效应。
三、积极落实培育发展特色潜力行业的现有政策
(一)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我市年度旅游 新兴商贸(餐饮) 中介服务业示范企业和行业标兵(优秀经营者)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5〕16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杭州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4号
)和《关于印发〈鼓励发展便民、便利连锁经营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杭贸政〔2004〕186号、杭财企二〔2004〕1211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美食、茶楼行业企业及经营者,可评选为市新兴商贸(餐饮)服务示范企业和优秀经营者;对有突出贡献的演艺行业旅游文化产品,可授予“杭州市旅游文化示范项目”称号;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大众化早点连锁企业新设的门店,可根据其实际投资额,按每个门店3万元以下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弘扬“丝绸之府”打造“女装之都”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05〕50号)的要求,搭建丝绸与女装文化产品展示区,整合资源,把丝绸设计、丝绸艺术表演、丝绸工艺流程、丝绸蚕桑基地、丝绸产品展示等丝绸文化元素相串连,推出丝绸旅游线路。加快推进中国丝绸文化中心建设、杭州中国丝绸城新丝绸大楼项目建设、武林路时尚女装街区三期建设以及四季青服装特色街区的改造提升,形成以丝绸文化为特色的购物、展示、旅游和休闲中心。
(三)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市委〔2007〕43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市委〔2007〕42号)规定,积极实施外来务工人员“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低缴费、保当期、保大病”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四)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5〕23 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杭劳社培〔2006〕213号)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外来务工人员在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社会保障、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问题,使外来务工人员在杭安居乐业。
(五)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老字号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7〕26号)的要求,医药行业老字号企业要通过传承独特工艺、引入现代技术,提升现代医疗保健服务能力;餐饮食品行业老字号企业要通过强化地方特色、不断推陈出新,提升引领消费、创造市场的能力;文化艺术行业老字号企业要通过挖掘传统技艺、充实文化内涵,提升文化创意能力。同时,在保护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挖掘、整合现有老字号企业的博物馆和展示中心等旅游资源,开发老字号旅游文化线路。
四、积极出台培育发展特色潜力行业新举措
(一)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和税费优惠力度。
1.每年从旅游西进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的培育发展十大特色潜力行业专项资金,用于对十大特色潜力行业重点项目的资助,对十大特色潜力行业十佳企业、十大杰出人才、工作成效显著行业协会的评选奖励,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行业进行扶持等。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市旅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2.每年从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演艺行业、运动休闲行业发展及其行业协会建设工作。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7〕2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3号)的规定,每年从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和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每年从商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美食、茶楼行业的发展;分别通过工业、商贸等资金对疗休养、化妆、保健、婴童行业进行统筹扶持。
3.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的规定,2008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十大特色潜力行业商业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4.加强与银行、银联的沟通和协商,逐步降低美食、茶楼、运动休闲等行业的刷卡费率,允许其银行卡手续费税前列支。
5.对十大特色潜力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服务于运动休闲等新兴产业的技术,其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大对自主创新投入所得税税前抵扣力度,其技术开发费在全额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鼓励社会各界捐赠公益性体育运动休闲场所、公益文化设施和服务场所,企业捐赠额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在其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捐赠额不超过个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实施品牌战略。
1.鼓励企业创品牌提升综合竞争力。树立品牌意识,打造、培育一批行业品牌和行业龙头企业。对符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的实施意见
》 ( 杭政办〔2006〕28号
)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企业自主品牌的实施意见》 ( 杭政办〔2006〕30号)的规定,被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十大特色潜力行业企业,各奖励5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十大特色潜力行业企业,各奖励1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十大特色潜力行业企业,各奖励10万元;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各奖励10万元;对被确定为国家免检产品、浙江名牌企业的十大特色潜力行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分别评选十大特色潜力行业十佳企业,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评选办法由十大特色潜力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2.引进特色潜力行业的知名品牌企业。运用各种优惠政策,引进特色潜力行业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及总部。对引进的国内外大品牌、大集团和上市公司,按照“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扶持。
(三)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
1.对重点项目和企业发展过程中引进的国内外专业人才、产业领军人物,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创新型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6〕32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四个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市委办〔2005〕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等有关优惠措施。
2.劳动主管部门要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平台,在劳务输出省、市建立来杭务工人员基地,采取企校合作办学、企校签订就业合同等途径解决招工难问题。
3.分别评选十大特色潜力行业十大杰出人才,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评选办法由十大特色潜力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四)优化发展环境。
1.参照《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6〕130号
)的规定,由银联、银行、十大特色潜力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共同推进,普及十大特色潜力行业企业银行卡受理服务,为游客提供便捷、安全的电子支付服务。
2.对餐饮经营、茶楼经营企业用于自营货物配送、采购的货物运输车辆,经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允许按规定线路通行。
3.对运送鲜活农产品等符合“绿色通道”规定的货物运输车辆,经核实可以凭有关证明免费在本省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通行。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方便,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畅通有序。
4.参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破解“停车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8〕10号)的规定,积极解决十大特色潜力行业企业的“停车难”问题。
5. 鼓励旅行社开发与十大特色潜力行业有关的旅游线路产品,鼓励十大特色潜力行业企业整合开发旅游产品。对接待游客数量多、服务质量好、整合转化为旅游产品工作出色的,给予表彰奖励,具体评选办法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五)建立行业规范。
1.研究建立有关行业规范或标准。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规范”的原则,美食、茶楼、化妆、保健、婴童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协会,积极研究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行业监管,制定相关规范或服务标准,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2.研究建立十大特色潜力行业发展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统计调查制度和评估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十大特色潜力行业发展报告。
(六)强化行业协会功能。
1.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完善、充实、重组和新建。由特色潜力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按照“新建一批、提升一批、合并一批”的原则,对特色潜力行业协会进行完善、充实、重组和新建。由行业的“排头兵”、“领头雁”领办协会,优化行业协会的组织结构,促进品牌企业、龙头企业加入协会,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加强行业协会秘书处的建设。
2.强化行业协会作用。进一步理清和界定协会职能,可由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应尽快从政府部门中划转出来,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应有作用,提高行业协会在本行业中的凝聚力和权威性。发挥各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规范竞争、宣传推广、信息沟通、岗位培训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开展有社会影响力的行业比武、岗位培训,提高行业职工劳动技能;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行业信用水平。每年对推进十大特色潜力行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行业协会进行评选和奖励。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成立市培育发展特色潜力行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各特色潜力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市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特色潜力行业发展的指导和协调,积极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特色潜力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为行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各区、县(市)领导机构负责具体培育工作的实施。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大力支持区、县(市)特色潜力行业重大项目建设,形成大杭州联动发展的新格局。
(二)强化管理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十大特色潜力行业目标跟踪管理机制,及时掌握总体发展状况、重点项目推进情况等。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杭州十大特色潜力行业行动计划》要求,分年度制订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方案。
(三)加大宣传力度。综合运用报刊、电视、网络以及各种活动载体,大力宣传十大特色潜力行业发展的典型经验、先进事迹和发展措施、规划蓝图等,并将有关产品和项目纳入我市旅游促销、经贸招商等体系进行宣传推介,推进特色潜力行业品牌、企业品牌互动发展,融合资源优势进行整体策划和包装,打响我市特色潜力行业的知名度。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