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丽政令〔2013〕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
市 长
2013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1号)精神,市政府组织对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时保留适用、修改适用和2010年以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丽水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丽政令第28号);
2.《丽水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丽政令第33号);
3.《丽水市矿业权出让实施办法》(丽政令第46号);
4.《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2〕118号);
5.《关于市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查登记管理的意见》(丽政发〔2005〕53号);
6.《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5〕62号);
7.《关于加强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菜市场建设管理及改造提升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5〕83号);
8.《印发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07〕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