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机构作用推进公共科技条件平台建设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科发条〔2008〕2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19〕7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21〕56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23〕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公共科技条件平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是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基础性工程。为完善公共科技条件平台的创新服务功能,集聚创新资源,提升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公共科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现就加快推进公共检验检测机构加入公共科技条件平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公共检验检测机构加入公共科技条件平台的重要性。公共检验检测机构是指获得法定资质,向社会开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计量检定校准等服务的机构。公共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公共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能够为公共创新平台中的各类创新主体提供高水平的第三方公正检测测试服务,满足创新主体科研以及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科学试验、质量检测和计量量值溯源需求;能够为创新主体提供技术标准信息、采标以及技术标准制修订咨询服务,促进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生产力;能够为创新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行业质量动态信息以及产品质量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等中介服务,促进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公共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公共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将有力提升公共创新平台的检测测试和标准化等公共科技服务能力,有利于公共科技资源的集聚共享,有利于公共创新服务水平的有效提高,有利于自主创新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二、大力支持优质公共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公共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各级科技部门在行业专业和区域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规划、建设中,要加强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作,将检测测试和标准化服务作为公共创新平台的一项重要功能,积极吸收我省相关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省级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优质公共检验检测机构作为平台的核心成员单位。对已建的行业专业和区域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各级科技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引进高水平的相关公共检验检测机构,充分发挥其装备、信息、技术和服务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共创新平台创新服务能力。进入公共科技条件平台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执行平台的管理办法,负责平台中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技术服务功能的建立和完善,为平台和社会提供优质优价服务,加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协作共享,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三、进一步推动公共检验检测机构大型仪器装备进入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各级质监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公共检验检测机构在满足实验室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对外服务,挖掘存量资源,做到物尽其用。质监部门对于进入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检测实验室等单位,积极鼓励其参与相关公共检验检测项目建设,给予第三方实验室资质认定、专业检测和计量检定等授权,将其纳入全省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
四、进一步提升公共创新平台检测测试和标准化服务水平。检测测试和标准化作为科研攻关和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必备环节,在公共创新平台运行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公共创新平台检验测试能力建设作为我省公共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着力提升其检验检测和技术服务水平,满足创新主体的服务需求。对于在公共创新平台中作用发挥显著,成效明显的公共检验检测机构,要优先培育成为国家或省级质检中心。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公共创新平台公共检验检测项目建设,发挥公共财政的杠杆作用,带动公共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它参与平台建设主体加大检测设施和装备投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各级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公共创新平台公共检验检测机构的科研支持,进一步促进其服务团队人才素质的提升,促进公共检验检测机构提供高水平的技术服务。
各级科技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快推进公共检验检测资源在公共科技条件平台中发挥有效作用的途径和举措,加快建立公共科技条件平台的检验检测和标准化服务支撑系统,为进一步强化公共科技条件平台的开放共享和创新服务功能,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创业强省、创新富民”总战略作出新的贡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