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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教字〔2006〕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6〕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8〕1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拟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拟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省属各艺术表演院团: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浙委〔2005〕11号)精神,为推动我省舞台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进一步调动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艺术生产的积极性,激活演出机制,切实加强院团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艺术生产的积极性,激活演出机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推动我省舞台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省属艺术表演院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厅在预算年度,根据省属艺术表演院团的需求和财力可能,核定给省属艺术表演院团的财政预算内经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事业单位医疗经费补助按社会保障经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歌舞剧院、浙江昆剧团、浙江京剧团、浙江话剧团、浙江越剧团、浙江小百花越剧团、浙江曲艺杂技总团。

第四条  基本支出是指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法》和省属艺术表演院团的职能,按照一定方法核定给院团的维持其正常运转的财政预算内资金。

基本支出应坚持“规范、公平、透明”的原则,优先安排编内人员的基本支出需求。

基本支出包括正常经费、演出收入奖励经费、演出场次补贴。

第五条  正常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在职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津补贴,“四险一金”等。浙江昆剧团的正常经费另行规定。

第六条  为鼓励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走向市场,培育演出市场,设立演出收入奖励经费,与演出收入直接挂钩。演出收入奖励经费以多创收多补贴为原则进行分配。

第七条  演出收入奖励经费以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京剧、昆剧、越剧等戏曲类演出收入奖励经费,按演出收入1.3倍系数和奖励比率计算,其他按系数1和奖励比率计算。

院团演出收入奖励经费=∑(本院团剧种演出收入×系数)×奖励比率%

奖励比率%=挂钩经费总额÷∑(所有院团剧种演出收入×系数)×100

第八条  为鼓励省属艺术表演院团多演出,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坚持“两为”方针,设立演出场次补贴。

演出场次补贴与实际演出场次直接挂钩。演出场次补贴上不封顶,多演多补。

第九条  演出场次补贴根据剧种、演出地点自然环境、演出剧目水平高低分别设置不同的系数。

演出场次补贴基数为3500元/场。

院团演出场次补贴=基本场次补贴×∑(各剧种实际演出场次×剧种系数×演出地点环境系数×精品系数)

第十条  剧种系数。戏曲类(京、昆、越)、杂技、话剧等系数为1;儿童剧、民乐、滑稽戏等系数为0.7;交响乐、综合性歌舞等系数为1.5;评弹系数为0.05。

一个剧目属于两个剧种交叉的,按低系数核定,未归类的剧种视具体情况由省文化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一条  演出地点环境系数。农村演出系数为1.3;其他地方为1。

农村是指本省境内乡镇(不含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的镇、街道等)以下。

上款未包括的地方均属于其他。

第十二条  鼓励演出单位多演获奖剧目。获国家舞台精品工程奖、文华大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剧目、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文艺评奖一等奖等获奖剧目补贴系数上浮20%。

第十三条  演出场次补贴可适当用于提高演职员的收入水平,但用于演职员个人演出补贴金额不得高于总演出场次补贴收入的50%。

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要制定相关的演职员演出补贴规定,并将有关规定报省文化厅计财处备案。

第十四条  演出场次以上年12月1日至当年的11月30日为一个年度。

演出场次补贴每半年结算一次。院团将上年12月—本年5月、本年6—11月的演出场次分别于6月上旬和12月上旬报省文化厅艺术处审核,省文化厅计划财务处根据艺术处审核后的演出场次计算核定演出场次补贴。

第十五条  省属艺术表演院团项目支出包括:一般项目支出、演出设备购置专项经费、艺术投资专项经费。

第十六条  各艺术表演院团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年度工作要求,将一般项目支出编入年度部门预算。

一般项目支出原则上应在年度终了前使用完毕,年度结余资金由省财政厅收回。需跨年度使用的专项经费,经省财政厅批准后结转单位继续使用,项目结束后,结余资金由省财政厅收回。

第十七条  演出设备购置专项经费,由院团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上报年度演出设备购置专项经费预算,经省文化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结余经费的处理同前条。

第十八条  艺术投资专项经费依照《浙江省省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投资管理办法(暂行)》(浙财教字〔200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后的1个月内将年初部门预算下达到省属艺术表演院团,并抄送省文化厅。

省财政厅应及时将已确定的专项资金核定给各用款单位。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已核定给用款单位的资金总额,按月拨付给各单位。随着我省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逐步推行,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的支付将按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属艺术表演院团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结合我省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不得越权、规避政府采购行为,不办理无资金预算、无采购预算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要加强预算经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于核定的财政补助经费,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单位取得的演出收入和其他创收,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统一核算。

第二十三条  省文化厅负责对院团的演出收入和演出场次进行核查,对于弄虚作假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对院团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有关演出收入奖励经费和演出场次补贴。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原《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团体经费拨款改革试行办法》(浙文计〔2000〕28号)停止执行。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