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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十条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十条的通知

湖政发〔2014〕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十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1日



湖州市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十条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及《中共湖州市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湖委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发挥市场在土地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就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计划管控。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各区域、各业发展用地,强化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将规划空间资源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向土地集约利用水平高的地区倾斜。建立存量土地盘活、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土地产出效益等节约集约用地指标与规划空间和新增用地指标分配挂钩制度,分配测算中节约集约用地指标权重不低于40%。提高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市本级统筹力度,市本级统筹比例不低于年度计划指标总量的40%。推进产业优化集聚,由市发改、经信、外经贸等部门制定我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除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鼓励类的项目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外,其余产业用地主要通过盘活存量等途径解决。

  二、实行重大项目分期限额供地。对固定资产投资6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且拟用地面积超过200亩的,实行一次规划、分期供地,首期供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0亩,经市发改或经信部门认定因工艺特殊等确实难以分期实施的除外;其余产业项目用地供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亩。实行分期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可通过竞单位地价的方式确定土地竞得人,待首期用地按期通过竣工验收或达到约定产出的,再分期供地,分期签订出让合同,分期支付地价款(但不得低于支付时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

  三、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根据产业、行业和用地单位经营等情况,区别确定30年、40年、50年不等的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限。属国家、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市“大好高”项目的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上限为50年,列入国家、省《限制用地目录》以及虽未列入但属市联审范围的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上限为30年,其他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上限为40年。出让期限届满,用地单位若达到出让时承诺和届时规定的投入产出、税收等经济指标的,且仍然正常生产并保持增长势头的,可申请以协议方式续期。

  四、完善项目用地差别化地价政策。除政府全额投资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上述用地按照成本逼近法等评估定价;各类经营性用地应当遵循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原则,按照土地市场评估确定为出让起始价;工业用地实行差别地价供地,对经市战略性新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市工业大好高项目引进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大好高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为出让起始价,其余工业用地按评估地价上浮不低于20%确定为出让起始价。对其中确属重大项目的实行“一事一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为出让起始价。实行差别地价供地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受让时评估地价与受让地价的差额补足地价款后方可转让。

  五、严格出让土地履约保证金制度。全面实行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明确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在土地成交后,受让人须按约定缴纳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产业用地投资协议。工业、仓储、研发等用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按不低于土地成交总价的10%收取,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他用地按不低于成交总价的5%收取,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纳入市、县财政专户管理。按期开工的返还50%保证金,按期通过竣工验收的返还剩余保证金。对于违反出让合同及产业投资协议有关开竣工约定的,须收取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可抵作违约金。

  六、健全“亩产效益”评价应用体系。在现有工业制造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工作基础上,市发改委要牵头开展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工作,区分行业实行分类排序,扩大工业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适用范围,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进一步明确落实具体的差别化措施,强化关联性政策驱动,从而推动企业加快发展、转型发展,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七、建立项目用地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项目用地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将存在土地成交后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未按期缴纳出让金(含违约金)、未按期开竣工、未按期投产、土地闲置等行为的用地单位纳入“负面清单”。建立“负面清单”部门共享机制,凡列入“负面清单”的用地单位,在上述行为整改到位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土地竞买报名,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项目,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任何形式新增贷款支持,房管、国土部门不予受理房屋、土地抵押登记。

  八、深化低效用地市场退出机制。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建立健全低效用地市场退出机制。对企业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开竣工的闲置及低效用地,应加强跟踪监管,严格违约责任追究。对企业已竣工未实际投产的低效用地,基层政府应督促用地单位加快设备投入、限期投产。在规划许可前提下,允许低效用地单位对占有的空闲土地进行分割转让。对符合转让条件的低效用地,可给予承受人该宗地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100%、后2年50%的政策扶持。

  九、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市政府建立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经信、财政(地税)、外经贸、建设、国土、环保、市场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人行、电力、水务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及其他日常工作。市发改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我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市发改、经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工业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办法及评价结果适用政策,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共同做好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落实。

  十、加大工作考核奖惩力度。县区政府要建立低效用地收储专项资金,鼓励各地加大对低效用地的盘活利用。对乡镇政府收回低效工业用地按原用途重新进行出让的,县区政府可给予乡镇政府再次出让后增值净收益不低于40%或每亩不少于1万元的奖励。各县区要严格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相关政策,市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领导小组将在每年年底对县区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政策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到位。将各地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县区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等要素配置挂钩。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和相关标准,相关标准不得低于市定标准。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