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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

杭政办函〔2016〕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国有房产管理,科学合理划分市、区两级职权,进一步理顺并构建“责、权、利”一致的直管公房管理体制,建立直管公房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贯彻执行《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试行办法》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4〕2 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权责一致,进一步落实直管公房管理责任

  (一)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自2016年4月1日起,将直管公房产权划转至房屋所在区政府,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各区住建局名下。直管公房产权划转后,租金收入、房改售房收入和使用权转让收入由各区政府管理并使用。

  (二)市住保房管局要按照“统一管理政策、统一租赁证书、统一信息平台”的要求,制定完善直管公房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直管公房信息管理平台,以加强对全市直管公房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直管公房管理政策统一、管理规范、经营有序、服务优质。

  (三)各区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将辖区所有直管公房纳入全市统一的直管公房信息平台,实现动态监管;要按照全市统一的直管公房管理政策,加强对辖区内直管公房租赁、经营、安全、维修等管理,切实承担起直管公房管理责任。

  (四)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直管公房管理的协同配合。国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直管公房管理、经营、使用、处置工作的业务指导;税务、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经营、使用工作的协同管理。

  二、完善管理政策,确保承租人的房改权利落实到位

  (五)进一步扩大市区直管公有住房出售范围,允许下列直管公有住房出售:

  1.非成套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直管公有住房;

  2.市政府、市住保房管局相关文件规定暂缓出售的延安路等十个路段内未实行“住改非”的临街底层住宅;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87号)规定暂缓出售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确定保护的建筑物。

  根据《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承诺搬迁且实际腾空房屋后可适用前款的出售规定。

  (六)适当放宽直管公房户名变更和有偿转让条件,允许下列情况办理户名变更或使用权有偿转让手续:

  1.在原承租人及其配偶已死亡,无人符合市政府、市住保房管局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变更户名条件,或符合户名变更条件的自然人均放弃拟承租人资格的情况下,与原承租人系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或申请户名变更时户籍落在拟更名的公房内且连续满两年(含)的其他拟承租人可申请办理变更户名。变更户名时,由拟承租人按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20%缴纳收益金(拟承租人变更户名后合计住房面积超过可享受的住房标准的部分,按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40%缴纳收益金)。

  2.转让的直管公有住房全部面积超过承租人可享受住房标准的,可申请办理有偿转让手续。

  三、严格处置程序,妥善处理直管公房遗留问题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拆迁单位违反规定以货币补偿方式对直管公房进行全部或部分补偿,导致拆迁项目中部分实际使用人无法办理安置房的直管公房租赁证的,由拆迁单位说明货币补偿情况并经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或拆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该项目拆迁许可证核发时点市政府公布的杭州市区该年度房改出售公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的成本价,向市城市住房资金账户缴纳该项目已实施货币补偿的直管公房产权补偿款后,允许该项目办理安置房的直管公房租赁证。

  (八)直管公房原承租人为个人,在1999年12月31日前经单位调整分房,尚未办理户名变更手续的,由调整分房的单位出具有效的分房证明原始凭证(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 出具由单位行政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以及该直管公房已由单位收回再分配、拟承租人现实际居住在该公房内的书面意见后,由拟承租人按《关于规范单位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的有关规定》单方申请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四、健全管理机制,确保直管公房管理有序

  (九)加强对直管公有非住宅特别是经营性公有非住宅的管理,各区政府要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承租的历史沿革,区分不同情况,逐步将直管公有非住宅纳入市场化经营轨道,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各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直管公房租赁、经营管理的预算管理制度,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直管公房的租金收入、房改售房收入和转让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保障直管公房改造、维修、管理资金落实到位,确保直管公房安全正常使用、房管站所平稳有序运行。同时,要结合各区直管公房管理的实际,逐步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直管公房专业化管理。

  (十一)各区要加强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对承租人违反直管公房管理规定取得、使用直管公房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擅自转让转租直管公房的,要按规定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对承租人拒不配合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各区要强化直管公房管理队伍的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各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专业化人员配备,提高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对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业务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9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解读文本
时间:2016-03-09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为落实国有资产规范管理的工作目标,进一步理顺直管公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划分市、区两级职权,构建“责、权、利”一致的管理体制,在对市区直管公房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目前直管公房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调研,制定出台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直管公房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完善直管公房管理政策,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二)政策依据

1.《杭州市区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试行办法》

2.《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杭政办〔2004〕2 号

3.《关于印发杭州市级国有房产清查处置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15〕17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条款

1.进一步落实了直管公房管理责任。为切实改变目前直管公房管理中存在的体制不顺,市区两级责、权、利不一致的情况,《若干意见》明确了自2016年4月1日起将全市的直管公房产权归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所有并登记在各区住建局名下,产权划转后直管公房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各区财政管理和使用。使直管公房管理责、权、利有机统一,管理责任真正落实到位。

2.进一步明确了直管公房管理职责。为强化直管公房管理,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意见》第(二)、(三)、(四)条明确了直管公房产权划转至各区人民政府后,各区人民政府、市住保房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职责。

3.扩大了公有住房的房改出售范围。根据清查情况,目前我市尚有15000余套直管公有住宅未参加房改,其中有近1/4是承租人要求房改而因公房出售政策限制不能房改。如:原市政府文件规定非成套木结构、砖木结构住宅暂缓房改。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及我市危旧房改善工作的全面开展,通过拼厨加卫和有机更新,目前这些房屋基本厨卫设施已有所改善。因此为了最大限度保障承租人享受房改政策的权利,《意见》第(五)点在对我市原有暂缓房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明确了扩大公有住房房改的出售范围。

4.适当放宽变更户名、使用权转让条件。我市于2004年发布了《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杭政办〔2004〕2 号),之后,又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我市直管公房的使用权可以有条件的在部分亲属之间、法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进行无偿变更或在本市常住居民之间进行有偿转让转租。但从近年来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看,因不符合户名变更和使用权有偿转让条件的情况较为普遍。考虑到直管公房的历史沿革情况,《意见》第(六)条针对一些因户籍、拆迁安置后的房屋面积超标等原因导致无法变更承租人或使用权转让的问题,进一步放宽了直管公房户名变更、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条件。

5.明确了部分直管公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政策。

由于直管公房普遍年代久远,历史沿革情况复杂,遗留问题较多。诸如拆迁单位违反规定对直管公房进行货币补偿、实物分房停止前单位在职工之间调整分房而未及时办理租赁证等等问题。《意见》第(七)、(八)条对上述遗留问题的处理明确了相关处理政策,使这些历史遗留问题能得到妥善解决。

6.明确了直管公有非住宅经营管理市场化方向。直管公有非住宅的管理是直管公房管理的重要内容,但直管公有非住宅的历史承租情况较为复杂。我市在上世纪70年代末到91年经历过国有非住宅无偿划拨、有偿划拨直至停止划拨的过程。目前仍保留承租关系的单位,基本属 1991年停止办理有偿划拨前因各种原因未办妥划拨手续的单位。为此,《意见》第(九)条明确各区可结合辖区实际,考虑直管公有非住宅的历史沿革情况,逐步将直管公有非住宅纳入市场化经营轨道,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7.明确健全直管公房管理机制的相关要求。《意见》第�ㄊ�)(十一)(十二)条对直管公房相关机制的建立健全提出了要求。一是要求各区政府建立直管公房预算管理制度,确保直管公房房屋安全正常使用,房管机构有序运行。同时明确直管公房可探索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专业化管理。二是强化日常管理,加大直管公房违规使用的查处力度。三是强化队伍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8.关于实施时间。《意见》对实施时间及本意见的解释权进行了明确,并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二)适用范围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直管公房适用本意见。本《意见》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三、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市住保房管局


联系方式:87065106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