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东政发〔202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 ( 鲁政字〔2020〕2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老年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规定享受有关优待。
本规定所指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在全市范围内享受本规定各项优待,非本市户籍老年人(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老年人,外籍老年人)享受本规定中不因户籍所在地设定的优待。
第三条市、县区、市属开发区、黄三角农高区老龄工作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的老年人优待工作进行检查落实。
发展改革、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建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第四条深化“放管服”改革,自2022年9月20日起,停止办理纸质《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即可享受本规定相关优待。支持、引导老年人办理或者委托亲属办理山东省老年人电子优待证。
第二章优待
第五条具有本市户籍、70周岁至99周岁,且既未享受离休金又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不含特困供养人员)可享受老年人生活救助金待遇,其中,70周岁至74周岁的,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75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80周岁至89周岁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90周岁至99周岁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400元。具有本市户籍、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长寿补贴金。老年人生活救助金、长寿补贴金实行属地管理,所需资金由市、县区(市属开发区、黄三角农高区)财政按有关规定承担。
第六条具有本市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分散特困供养老年人、失能老年人、失独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享受低保待遇的空巢老人,经申请,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省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给予购买助餐、助洁、助医、助行、助急等居家养老服务的照顾。
第七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积极利用空闲床位面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
第八条将具有本市户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
第九条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贫困老年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将年龄给予量化赋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将农村贫困老年人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第十条领取养老金、老年人生活救助金、长寿补贴金资格认证工作应当以方便老年人为原则,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现信息比对为主、社会化为补充的“静默认证”,达不到“静默”要求的,实行上门认证。
第十一条老年人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的,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鼓励和帮助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资助。
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第十三条老年人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住院。市外老年人来东营旅行期间突发疾病的,医疗机构提供与本市老年人同等的急诊“绿色通道”服务。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免收就医老年人的普通门诊诊查费;在便民门诊中,免收就医老年人的初诊建病历费用及病历手册费。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患者预留一定比例的现场号源,保留挂号、缴费、打印检验报告等人工服务窗口,配备导医、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人员,为老年患者提供就医指导服务。公立医院免收65周岁及以上老年患者挂号费。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两次上门免费体检。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老年健康和医养结合服务,具备条件的要开设老年医学科(老年病专业)。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行动不便、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家庭巡诊、长期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服务。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鼓励和支持使用中医药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第十七条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汽车。鼓励公路客运服务单位对老年人乘车实行免费或优惠。火车站、汽车站的候车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椅,车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席。老年人乘坐火车、汽车、飞机,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机)。
第十八条政府兴办或支持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贫困老年人适当优惠。鼓励通信、旅游、保险、商业、家政、餐饮、交通、维修、金融等各类服务行业,对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或上门服务。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小区和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鼓励支持老年居民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
第二十条有线(数字)电视经营单位对单独居住的老年人家庭,给予安装费、收视费半价优惠。
第二十一条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第二十二条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应当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或实行半价优惠。
第二十三条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对老年人免收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对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免收门票费,对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给予门票半价优惠,提倡对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免收门票费。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费用,给予老年人半价优惠。
第二十四条老年教育资源应当对老年人有序开放。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供养的老年人进入政府财政支持的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减免学费;提倡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机构对老年人学习费用给予优惠。
第二十五条法律服务机构对贫困老年人咨询自身涉法事务的,免收服务费。农村老年人、城镇贫困老年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
第二十六条贫困老年人因赡养、扶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救助赔偿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的,公证机构应当免除其承担的公证费。
对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首次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公证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对老年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老年人占从业人数30%以上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审批、登记部门应当优先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等各类筹资。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负有优待义务的服务单位,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位置明示对老年人的优待规定。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履行本规定中的职责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老年人应当享受的各种优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时,对老年人已享受的各种补贴不得冲减。
第三十一条老年人生活救助金使用情况,由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市、县区、市属开发区、黄三角农高区老龄工作机构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优待老年人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22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9日。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21 信息来源: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东政发〔2018〕12号)自2018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老年人权益,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构建和谐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上级新的政策要求出台,现行优待老年人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行修订。
(一)原文件到期需要及时修订。《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东政发〔2018〕12号)有效期至2022年7月23日,为保持优待政策合法性和连续性需要及时修订。
(二)适应人口快速老龄化形势,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我市公安户籍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43.94万,约占户籍总人口的22.15%。庞大的老年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注,没有广大老年人的安定,就没有全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三)落实上级要求,完善配套政策的需要。2018年以来,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部分条款已与当前形势和实际工作不相适应,需要优化。2020年11月,省政府印发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 ( 鲁政字〔2020〕240号),优待范围进一步拓展,优待标准有了新提高,并对部分政策进行了统一规定,我市现行优待政策需要与上级政策融合。
(四)强化老年民生工作,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需要。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明显增强,现代化强市建设进入新阶段,为加强老年民生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发展,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多次在不同场合提出“养老保障工作要走在全省前列”的具体要求。对现行优待规定进行修订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上级要求和领导指示,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具体体现,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部分优待项目。总条款由原先的三十一条增加到三十四条,主要增加:第七条关于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对经济困难的特殊老年人提供服务照顾,第八条关于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第十条关于领取养老金等资格认证工作实行静默认证或上门认证,第十一条关于随子女户口迁移老年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第十三条关于医疗机构为老年人保留人工服务、免收挂号费,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关于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和医疗服务,第十七条关于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第十九条关于鼓励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第二十四条关于老年教育资源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给予优惠照顾,第二十六条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免费遗嘱公证服务等内容。
(二)调整优化部分条款。
1.第五条关于老年人生活救助金。范围方面,一是将发放人群由原来的75周岁及以上扩大到70周岁及以上;二是将居住在原油田、石油大学、军马场集团管理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生活救助金发放范围,实现同类人员同城待遇。同时,将老年人生活救助金发放条件由“符合户籍、年龄条件的农村老年人和城镇非离退休老年人”优化界定为“符合户籍、年龄条件且未享受离休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标准方面,立足于国内省内领先,提高了每个年龄段符合条件人员的救助金发放标准。具体标准为:70周岁至74周岁的,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75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80周岁至89周岁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90周岁至99周岁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4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0元的长寿补贴金。老年人生活救助金、长寿补贴金实行属地管理。
2.对第六条关于政府为部分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第九条关于加强城乡贫困老年人住房保障,第十二条关于政府资助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第十八条关于鼓励服务行业开展为老服务等条款进行优化,使之更加符合当前工作实际。
(三)规范表述部分条款。根据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 ( 鲁政字〔2020〕240号)要求,将有关政策内容进行规范表述,主要是第二条关于老年人范围、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的界定,第十三条关于就医优待,第二十二条关于健身场所优待,第二十三条关于公园、景点门票等优待,实现与省文件内容一致,便于有关部门单位对照落实。
三、修订过程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对《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进行了修订,5月份形成初稿,广泛征求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反馈意见作了修改完善。7月30日,按照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再次进行修改完善。8月10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召开了专题评审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定为低风险。8月19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9月13日,市政府第9-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东政发〔2022〕11号)2022年9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9日。
政策咨询: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老龄健康与家庭发展科 0546-8326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