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恢复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专〔2001〕245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司法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国办发〔2001〕5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精神,为适应公证处作为中介机构将与政府部门脱钩的改革要求,加强我省公证队伍建设,提高公证员整体素质,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开始恢复我省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与对象
具备原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的《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8〕6号)规定的任职条件,从事公证工作以来没有出现过假证和近3年来无因错证、违法违纪等情况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专职从事公证工作的在职公证人员。
二、评审程序与组织
评审工作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程序进行。各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按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和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关规定组建,公证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恢复评审后的前两年,公证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司法厅负责组建,负责全省公证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以及公证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各市人事部门组建公证员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公证员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以及中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
三、评审条件
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按《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在恢复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后首批评审时,对学历、资历等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相应的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
1公证员助理: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大专毕业和中等法律学校毕业,从事公证工作1年以上。
2四级公证员: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公证工作1年以上;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公证工作3年以上。
3三级公证员: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其中有法学学士学位)从事公证工作3年以上;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公证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司法、法律(含法院、检察院,下同)等工作7年以上(其中从事公证工作不少于3年);大学法律专业专科毕业从事公证工作7年以上或从事司法、法律等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公证工作不少于4年);法律中专毕业,从事公证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司法、法律等工作17年以上(其中从事公证工作不少于4年)。
4二级公证员:获博士学位从事公证或司法、法律等专业工作2年以上;获法学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公证或司法、法律等专业工作7年以上;法律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公证或司法、法律等专业工作10年以上;法律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公证或司法、法律等专业工作20年以上;法律中专毕业后从事公证或司法、法律等专业工作30年以上。5一级公证员:获博士学位从事公证工作7年或司法、法律工作10年以上;获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公证工作12年以上或司法、法律工作15年以上;1970年以前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从事公证或司法、法律等专业工作满20年以上,其中从事公证工作不少于10年。
(二)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暂不作要求。
(三)先参加工作后获得规定学历的,取得学历之前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折半计算。
(四)公证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首批评审工作当年年底。
四、高、中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职务不满5年,并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3项者,可以破格晋升二级公证员职务:
(一)具有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专业知识,在本职工作的实践和研究中有较深的造诣,在全国性理论、专业刊物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过3篇以上专业论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译作。
(二)公证业务工作经验丰富,对某项公证业务有较深的研究,并能解决公证业务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或者在开拓新的公证业务领域上有重大的成绩,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励,能指导中级公证员工作,对本专业人才培养有突出成绩。
(三)在公证专业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或省、部劳动模范称号;省、部优秀公证员等称号。
(四)在本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承办过5起以上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公证业务,并取得较好成绩,在理论和实践上已具有高级公证员水平者。
(五)从事公证或司法、法律等工作,具有中专以下学历的25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的20年以上。
中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另行制定。
五、初定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经县以上人事职改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博士学位获得者;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初定为三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少数原在公证岗位工作过,后又进学校就读硕士学位的,获得学位前后的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其中获得学位后从事公证工作必须满1年以上。(二)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公证工作1年以上或大学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后从事公证工作3年以上,可初定四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
(三)法律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公证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公证员助理职务任职资格。六、岗位设置与聘任
各公证单位按省人事厅浙人职〔1998〕204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全省公证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附后)上报公证专业技术结构比例具体方案和具体岗位设置,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合理调整和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按“择优、竞争”的原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聘后管理工作。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公证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公证专业工作期间调离公证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在计算从事公证工作年限时,应当扣除调离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
(二)各市公证处待市机构改革转为企事业单位后,再按本办法进行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
附件:全省公证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试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