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元市财政资金支持工业项目重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广经信函〔2025〕110号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广元市财政资金支持工业项目重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12月30日
广元市财政资金支持工业项目重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工业项目重点监督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严格实施全流程管理监督的暂行办法》《广元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支持工业项目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经济和信息化厅分配使用,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评审分配的各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类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项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专款专用、全面监控、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履行全市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项目重点监督责任,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负责辖区内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管对象
第五条 项目监管采取必查、抽样相结合的方式,除在重点监管项目中抽取外,兼顾其他类别项目。
(一)必查项目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
2.上级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项目;
3.被举报投诉的项目。
(二)重点监管项目
1.同一企业连续两年及以上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2.单笔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3.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项目。
第六条 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一节 项目申报监管
第七条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省、市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征集指南和申报工作要求做好项目储备,并组织、指导项目业主单位进行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年度申报要求,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重复性和申报要件的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节 项目审核监管
第九条 项目审核须符合项目法、因素法、据实据效法全流程审核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资料审查、现场核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党组会集体决策、公示公告等内容,省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监管
第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按照项目申报书相关要求,依法依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任意挤占、挪用、截留和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每年度全覆盖检查一次以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推荐项目发生严重问题,项目监管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采取通报批评,约谈责任人等惩戒措施。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发生廉政风险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调整岗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约谈等方式予以处理。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相关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项目业主单位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任务目标或竣工后6个月内不申请验收的,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据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须及时收回资金。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收回财政资金,3年内不得接受其申报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和试点示范。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另有管理规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级工业类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广元市财政资金支持工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广经信函〔2022〕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