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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社〔2018〕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新规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社〔2016〕45号)相关规定已不再适应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该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执行。

已实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置换债务)运作的市县,要加强运作基金的管理监督和风险防控,原则上要求在2018年底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确有困难的必须在2019年底前如数收回。

特此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10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6年6月,为提高社保基金收益水平,同时降低政府负债融资成本,省财政厅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制订出台《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试行)》(浙财社〔2016〕45号)。2017年6月,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97号),明确地方政府收费公路采取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方式举借债务。2017年9月,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基金结余除预留一定的支付费用外,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开展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不得违规投资运营”。结合新形势新规定新要求,《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试行)》(浙财社〔2016〕45号)相关规定已不再适应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需要。

10月9日,省政府领导批示同意《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运作审计整改方案的请示》(浙财社〔2018〕68号),即停止执行并废止《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第二十八条“制定机关应当适时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执行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第二十九条“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要求,将《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二、《通知》主要内容

废止《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试行)》。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厅社保处,联系电话:0571-87058456。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