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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

杭政函〔2019〕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招标投标管理创新,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改革创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为重点,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服务创新为着力点,不断深化招标投标“放管服”改革,营造规范有序、公平正义和充满活力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实施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三)工作目标。2019年,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行业监管的标准体系。通过招标投标制度一体化、管理标准化和监督经常化,建立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格局。

二、构建全市招标投标管理“一盘棋”格局

(一)统一全市招标投标管理政策。制定出台覆盖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多行业,全市统一的《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现全市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一体化。各地各部门要在《管理办法》出台后及时修订或清理相关文件。

(二)统一行业招标投标监管标准。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管理办法》出台后依据各自职责落实行业招标投标监管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

(三)统一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在我市现有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整合专家资源,打破区域界限,推动专家资源和专家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探索建立评标专家远程异地评审工作机制。

三、建立全市统一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

(一)严禁违规提高投标门槛。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以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办事机构(分公司)或设定特定的资质(资格)等条件,限制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

(二)严格招标文件备案管理。禁止在招标条件中设置较高的业绩条件、奖项或推荐性试点名录等作为强制性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禁止通过设定地区性奖项、业绩等,设置市场壁垒,限制公平竞争。

四、完善信用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深化诚信体系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全市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强化诚信为本、信用激励的基石作用,加强部门联动、市场现场联动,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碰壁”的市场氛围。

五、探索“互联网+”监管新模式

(一)实现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各行业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要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推动和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向全过程电子化、信息化的电子招标投标转变,减少招标投标环节中的“人”为因素,使招标投标全过程更透明、公正、绿色、高效。

(二)探索人工智能评标。在评标过程中引入人工智能,开发完善人工智能辅助评标系统,减少专家行使自由裁量权,提高评标效率和客观公正性,逐步实现人工智能评标。

(三)运用大数据提升监管能力。各行业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要运用“互联网+”监管模式,建立全市招标投标监管信息化体系,推动监管信息共享,建设大数据集成分析平台,提升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六、联动联合形成合力

(一)“两场联动”闭合管理。各行业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要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信息平台,特别要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牢固树立“做不好现场就得不到市场”的意识,将企业信用评价与日常监督相结合,通过招标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让企业的工程建设施工现场表现与其市场竞争力挂钩,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效率。

(二)两级联动增强监管合力。各行业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要在依法监管、按标监管的基础上,强化各行业间的联动、市—区两级监管机构的联动,每年定期开展全市各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全市招标投标市场事中事后监督的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重点监督各区、县(市)执行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政策、工作流程和管理服务标准等的情况,对于工作推进不力,特别是仍然执行区域政策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七、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

(一)严禁擅自改变招标方式。各级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得通过会议纪要、简复单等形式将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转变为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或场外交易。

(二)严禁随意改变招标程序。禁止采用抽签、摇号或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确定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八、强化评标专家管理

(一)建立评标质量后评估制度。建立评标质量后评估和重大争议资深专家复审制度,完善评标专家动态考核、建立评标专家定期轮换和清出制度,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保持专家队伍的严肃性、专业性和流动性。

(二)出台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全面规范评标专家抽取、评标活动和专家管理,切实保障评标工作公平公正。

(三)加强评标专家违规行为处理。严厉打击评标专家权力寻租非法干涉招标投标中标结果,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终身清出评标专家库,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落实招标投标工作职责

(一)强化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责任。深化招标投标“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强化招标项目业主负责制,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赋予项目业主在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关键环节更多的自主权。进一步明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定位。

(二)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各招标投标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与纪委、监委、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重大招标投标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创新工作方法,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资质挂靠、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一)增强招标投标监督力量。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大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力度,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设置、专业执法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

(二)加强政策宣贯及人员培训。各行业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行业招标投标政策宣贯、业务培训,通过招标投标工作专题研讨、工作例会等形式,加强行业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增强招标投标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全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工作质量。

本指导意见自2019年4月21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0日





《关于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9-03-29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推行的领域不断拓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深化招投标“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有必要针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完善制度建设

制定出台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文件。将建设、水利、交通、绿化各行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行全市招投标管理制度一体化,统一行业招投标监管标准。

规范招投标活动

建立全市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市场。严格招标文件备案管理,深化诚信体系建设,探索“互联网+”监管新模式,实现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强化评标专家管理,探索人工智能评标。

落实招投标工作职责

加强招投标监督力量。强化招标业主负责人,深化招标投标“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进一步清晰招投标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定位。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通过制定《指导意见》,不断深化招投标“放、管、服”改革,构建全市招投标管理“一盘棋”格局,打破各地区市场壁垒,建立全市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市场,同时深化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强化评标专家管理,落实招标业主负责制。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提出了十个方面共23条意见,涵盖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管理“一盘棋”、统一开放市场、信用联合惩戒、“互联网+”监管、合力监管、规范主体行为、强化专家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和加强能力建设等。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紧紧围绕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服务创新,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

“放”:

政府放权,还权市场,在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的同时,强化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管和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预防腐败等功能。

“管”:

一是管重点。招投标管理有所为有所不为,让有限的监管资源集中在政府投资项目上,民营项目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打破地方壁垒和地区保护,营造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招投标市场。二是管监管标准。建立全市招投标管理“一盘棋”格局,在《指导意见》通过审议后加快修订全市工程领域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各行业监管部门建立完善监管标准体系,通过市域政策一体化,行业监管标准化,推动市场环境的重塑。三是管诚信体系,规范市场秩序我们一方面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要建立部门间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碰壁,夯实市场有序竞争的基础。四是管效率。在不影响招标实质的前提下,明确项目招标容缺受理的条件,提高招标效率。

“服”:

一是服务市场主体。完善电子招投标流程,提升招投标网上办事功能,降低市场主体招投标过程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服务工程项目。强化“市场+现场”闭合管理,两场联动,让企业牢固树立“今天的现场明天的市场”的理念。三是服务区县。市级部门在政策、业务上加强对区县的指导和服务,包括定期的例会制度、专题的业务研讨,开展跨部门招投标联合督查,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

(二)关于全市 “一盘棋”格局

重点是解决当前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多头监管的体制机制,且市区监管部门政策规则不统一的问题。构建工程建设领域全市招投标管理“一盘棋”格局,做好两个层面“统”的工作:一是全市面上横向的“三个统一”,建设、交通、林水、绿化四个部门统一一个招投标管理办法(集行业间最大公约数)、一个综合评标专家库(资源共享)和一个工程交易平台。二是行业纵向的“三个统一”,建设、交通、水利、绿化招投标主管部门制定符合自身行业特点的监管标准:行业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细则和监管信息系统。全市招投标管理政策一体化、市区两级招投标监管标准化,统分结合,依法监管。

(三)开放统一的招投标市场

重点是解决招投标市场存在的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等问题,破坏市场公平,让建筑质量、工期难以得到保障,也不利于本地企业“走出去”发展。

《指导意见》要求打破各区、县招投标市场的地域界线,推进市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改变“本地化”发展模式,鼓励企业“走出去”,在竞争中形成我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要求各属地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同时在具体项目招投标管理中,严格招标文件备案管理,禁止设置市场壁垒,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使市场机制得到充分发挥。

(四)关于强化打击围标、串标力度的工作机制

重点是针对招投标市场上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伪造业绩、履约失信等行为,建立各行业间联合惩戒的机制。

《指导意见》意在现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上,以“信用杭州”为统一平台,积极探索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信用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强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碰壁,引导企业“以诚信立业、靠质量取胜”,进一步浓厚招投标市场诚信经营的市场氛围。

(五)关于招投标智慧监管

重点是解决招投标行政监管效能低下的问题。

大力发展电子化招投标,促进招标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引入人工智能升级辅助评标系统,提高评标效率和客观公正性;提高招标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和交易大数据在行政监督中的作用。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以“互联网+监管”模式为导向,通过建设全市招标投标监管信息化体系,搭建大数据分析平台,推动招投标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六)关于招投标监管合力

重点是解决当前招投标市场条块分割、市场与现场割裂,不能形成有效监管的问题。

《指导意见》立足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强化招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市区两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联动和各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联动。特别是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让投标企业牢固树立“做不好现场得不到市场”的意识,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建设进度的保障。

(七)关于招投标行政干预

重点是解决地方政府随意转变招标方式,将依法应公开招标的项目转变为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甚至场外交易的问题。

针对当前招投标市场上的突出问题,《指导意见》明确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招标方式的行为。要求各属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不得随意干预招投标活动;同时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鼓励企业做强做大,重申《浙江省招投标条例》关于禁止采用抽签、摇号或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规定。

(八)关于评标专家管理

重点是解决招投标市场上针对当前我市评标专家职业素养不高,专家不专和权力寻租等问题。

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决定了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也决定了招标项目的工作质量。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及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建立专家评标后评估制度,强化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提出规范评标专家行为管理的举措,完善专家动态管理。跨行业优化整合专家资源,开展异地远程评标,让评标专家管理走上科学、良性的轨道。

(九)关于招投标主体责任

重点解决当前招投标活动中项目招标主体权责不一致,推动项目招标回归本源的内在需求等问题。

《指导意见》立足于推进招投标管理从“程序导向”到“结果导向”转变的工作思路,不断加大“放管服”力度,强化市场各方的主体责任,特别是提出“招标人负责制”,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按照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在法律法规框架下,探索“评定分离”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同步要求招标人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指导意见》同时要求各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加大打击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与公检法等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遏制招投标违法违行为,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

(十)关于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重点是解决区、县(市)招投标行政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

《指导意见》强调招投标监管机构自身能力建设,特别是对部分区、县(市)监管力量不足的情况,要求属地政府重视和确保相关监管机构、执法人员和信息化经费的保障。招投标监管部门打铁还需自身硬,要通过加强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等,增强招标投标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能力,提高工作质量。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指导意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等文件。

四、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系电话:87021901、13777435619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