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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路桥区旧城改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非住宅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路桥区旧城改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非住宅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台政函〔2017〕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路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路桥区旧城改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非住宅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路桥区旧城改建范围(东至泰隆街,南至邮电路及卖芝桥东路,西至银座街及永跃街,北至路桥大道)。

  二、 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单户搬迁费低于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或者房票安置的搬迁费按照两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照一次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

  1.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标准计算。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自被征收人搬迁腾房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以下称安置过渡期)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其中高层住宅的安置过渡期限为不超过36个月,多层住宅的安置过渡期限为不超过24个月;超过安置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2.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3.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单户搬迁费低于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照两次计算,一次性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发。其中,工业企业搬迁费由评估机构按实际评估确定,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二)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

  1. 征收商业用房: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停产停业期限内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3‰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总额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按照5%计算。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其中小街(巷)(粮库路、钢铁路、镇北路、河东巷、话月巷等小街)住改商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

  (3)住改商房屋选择按住宅补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照住宅补偿标准执行。

  2. 征收工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房屋产权置换标准另行制定并公布。

  3. 征收其他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6%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房屋产权置换标准另行制定并公布。

  四、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路桥区旧城改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签约比例由路桥区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