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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 抵 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 抵 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2〕3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12-26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所转发总局文件第二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所转发总局文件自2012年7月1日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规定,所转发总局文件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5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生产企业2003年以后报关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的货物,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生产企业须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单独注明当月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的出口额以及该出口额与当月出口自产货物出口额的比例、当月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的货源渠道、收购金额、进项税额等。主管征、退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核实情况,认真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