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将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通知
杭房局〔2021〕1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第九批局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杭房局〔2023〕2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拓宽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更好发挥专项资金支持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作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函》(建办房函〔2021〕49号)和《
杭州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房局〔2020〕1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开工或竣工(开工时间以《施工许可证》的出具时间为准,竣工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的出具时间为准)的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纳入《
管理办法》支持范围。
二、纳入筹集建设房源类的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项目实际建安装配成本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
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经评审认定为示范性企业运营管理项目,按租赁住房25元/平方米•年给予奖补。
三、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审核、竞争评审等按《
管理办法》及申报通知、评审标准(另行下发)有关要求执行。
四、专项资金拨付至申报企业的财政奖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开工未竣工项目拨付的专项资金由市住保房管部门实行全过程管控,待项目竣工交付后予以解控。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1年8月31日
《关于将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08-31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制定背景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明确在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三年试点示范期内,中央财政对确定的示范城市给予奖补资金支持,示范城市可以自主确定资金使用方案。2019年7月,我市入选全国首批试点示范城市,获得3年24亿的专项资金支持。2020年9月,市住保房管局、市财政局出台《
杭州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房局〔2020〕108号,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为发挥专项资金引领和支持作用,拟将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并明确奖补标准和要求。
二、制定过程
《通知》制定历经前期调研多层面意见征求和多轮讨论修改等过程:一是与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主动对接支持范围、支持标准等核心内容。二是书面征求市发改委、市建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并通过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通知》进一步完善修订,经我局和市财政局讨论通过后正式发文。
三、主要内容
《通知》内容共五条,主要涉及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支持范围,支持标准,申报、审核及评审相关要求,资金拨付及管控要求等方面。
(一)《通知》明确了支持范围。将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开工或竣工的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二)《通知》明确了支持标准。纳入筹集建设房源类的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项目实际建安装配成本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经评审认定为示范性企业运营管理项目,按租赁住房25元/平方米•年给予奖补。
(三)《通知》明确了规定申报、审核及评审要求。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审核、竞争评审等要求按《
管理办法》及申报通知、评审标准有关要求执行。
(四)《通知》明确了专项资金拨付及开工未竣工项目资金管控相关要求。专项资金拨付至申报企业的财政奖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工未竣工项目拨付的专项资金由市住保房管部门实行全过程管控,待项目竣工交付后予以解控。
(五)《通知》明确了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解读人:车军
联系电话:0571-87019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