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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3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依    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各区、县(市)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确保在新学期开学前将绩效工资兑现到位。在实施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教师队伍和社会的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 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区、县(市)及以上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区、县(市)、市直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与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总量由各区、县(市)人事、财政部门核定,并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统筹。学校主管部门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
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教(工)龄补贴、班主任津贴、农村教师任教津贴5个项目,除此之外,各地不得自行设立其他项目。各项目具体标准,区、县(市)由当地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市本级由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其中:
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
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岗位职责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实行一岗一薪。
教(工)龄补贴主要体现从教年限、工作年限等因素。
班主任津贴主要体现对班主任的倾斜。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主要体现对农村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教师的倾斜。根据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通知》(浙人发〔2008〕78号)规定发放的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予以保留,在此基础上,各地还可结合实际对部分地理位置偏远、办学条件艰苦学校的教师加发任教津贴。
杭州市本级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教(工)龄补贴、班主任津贴4个项目。
2.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考核奖、超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名优教师奖励等项目,也可设立其他项目。
考核奖主要体现对教师的日常考勤、考绩等情况。
  超课时(工作量)津贴主要体现多劳多得。其中,班主任工作量要作为教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内部分配时可进一步向班主任倾斜,更好地发挥班主任的激励导向作用。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主要体现对教师教育、教学取得成绩的激励。
名优教师奖励主要体现对各级各类优秀教师的倾斜。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要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在制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在本校公开。各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的指导,确保奖励性绩效工资合理分配。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予以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不得扩大发放范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各区、县(市)统筹考虑。市本级特殊教育学校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市统筹考虑。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县(市)级及以上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区、县(市)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有效控制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各区、县(市)财政要切实承担经费保障的责任,大力开展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各种财力,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照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区,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各区、县(市)由当地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并报省人力社保、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各区、县(市)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规范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特别是优先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到位;教育部门要统筹不同学校之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分配的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