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确保市区国有企业改制后国家规定由企业负担的津贴补贴项目发放落实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6〕1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发改委、经委、财政局拟订的《关于确保市区国有企业改制后国家规定由企业负担的津贴补贴项目发放落实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确保市区国有企业改制后国家规定由企业负担的津贴补贴项目发放落实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市发改委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一日)
为确保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国家规定的由企业负担的津贴补贴项目发放落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改制时计提的国有资产应按提留用途专项用于改制后企业支付国家规定的有关各项津贴补贴项目,原则上对计提资产不作清算,企业应承担确保津贴补贴发放的责任。
二、部分改制企业原计提费用按规定全部支付完后,其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津贴补贴发放遇到实际问题的,应按以下途径分别处理:按市有关文件规定,市属企业中有国有资产(股权)的,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红利)承担;无国有资产的,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后在原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收益中列支。区属企业及市下放区的企业,应向区有关部门申报,由区政府参照上述意见安排解决。
三、对企业破产歇业又无主管部门的人员,其津贴补贴发放不落实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人事档案所在街道(乡镇、单位)向原所在企业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核准后,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市社保经办机构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