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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系列行动被停运车辆相关从业人员安置工作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系列行动被停运车辆相关从业人员安置工作意见
甬政发〔2005〕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加强公共服务,解四难、创四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建设宜居宜业城市,市政府决定开展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系列行动。现对系列行动涉及被停运车辆相关人员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人员安置工作

(一)开展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系列行动是推进市委、市政府“解难创优”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基本要求。这次系列行动的重点是“三车”(摩托车、残的、人力三轮车)整治。被停止运营的残疾车主和大部分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都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安置问题关注面广、政策性强,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把对这些人员的妥善安置作为顺利实施系列行动的关键和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

(二)相关从业人员安置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优惠、平衡、统一”的原则,采取“解决当前生活出路和长远保障相结合,注重长远保障;经济补助和稳定就业相结合,注重稳定就业”的方针,坚持把整治交通环境与解决相关群体的实际困难作为一件综合性整体工作来抓,统筹安排好从业人员的生活、就业和社会保障,保持社会稳定,顺利推进系列行动。

二、从实际出发,安排好被停运人员生活

(一)有识别标识的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在被停运至实现再就业期间,家庭收入减少,为了不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在规定期限内交车时,每人一次性发放3个月共计2400元的生活补助费。

(二)要指导、协调、支持所在企业区分不同类别妥善安排好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转岗期间的生活。对续聘人员,临时待岗的,在待岗期间,应参照对残疾车主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对解聘人员,应按有关法规足额发给经济补偿金。

政府对企业按每个在册职工3000元给予补助。

(三)有识别标识残疾车主进入企事业单位或就业平台后,以及人力三轮车企业内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四区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可以选择在单位内退,所在单位应按扣除社会保险费以后每月80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费。该生活费标准要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变动和企业(单位)经营情况适时作适当调整。

(四)二级及二级以上下肢残疾人员退休前,按月发给800元生活费。该生活费标准要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情况适时作适当调整。

三、多举并施,妥善安置被停运人员就业

(一)要努力实现有识别标识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充分稳定就业

——对有工作单位或待岗的残疾车主,要鼓励原单位安排其就业;

——对无工作单位或不愿回原单位的残疾车主,一要鼓励其自谋职业,自愿自谋职业的,给予10000元就业补助,并享受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二要组织劳动、残联、工会、妇联等就业促进机构推荐就业,同时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吸纳相关残疾人就业;三要在各相关区搭建各种形式的就业平台把其余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并确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的净收入不低于800元。该收入标准要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变动和企业(单位)经营情况适时作适当调整。

(二)要以企业为主要平台努力实现运营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充分就业,决不把他们推向社会

——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四区户籍的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由原企业或整合后的企业安置。对安置吸纳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的企业,政府给予每吸纳一人10000元的补助。

——对原企业闭歇或不愿在原企业就业的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一要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自愿自谋职业的,给予10000元就业补助,并享受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二要组织就业促进机构推荐他们到适当的企事业单位就业,或推荐到各区街道、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三)相关从业人员需进行转岗技能培训的,一次性免除500元以下的培训费,培训期间按规定享受生活费补助。

(四)要大力增加和挖掘就业岗位,努力提高对相关人员的就业保障能力。人力三轮车与残疾车运营停止后,政策性投放替代运力增加的就业门路和就业岗位,应主要用于相关从业人员的安置。

四、分类操作,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全覆盖

(一)要对有识别标志残疾车主实行基本社会保险全覆盖

——已到退休年龄或二级及二级以上下肢残疾人员,由政府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28%、医疗保险13%比例,另加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每人每月5元(鄞州区按当地缴费基数和比例),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缴费后,不到退休年龄的二级及二级以上下肢残疾车主享受同龄企业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其中符合国家病退条件的,可办理因病退休(职)手续,并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低于800元的,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足,同时享受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单位就业人员(包括内退人员)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前款确定的项目、基数和标准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中男年满45周岁、女满35周岁的人员均由政府为其一次性缴纳不足15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自谋职业人员,按前款确定的项目、基数和标准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至法定退休年龄,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政府缴纳。其中男年满45周岁、女满35周岁的人员均由政府为其一次性缴纳不足15年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上述三类人员中以前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以前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与政府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合并计算。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并享受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政府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注入1.2万元养老保险补贴,以适当提高养老金待遇。

(二)在企业(或单位)安置就业的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包括内退人员),企业(或单位)应当依法在社保经办机构全部建立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其中到法定退休年龄缴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企业(或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补缴。

(三)自谋职业的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28%、医疗保险13%比例,另加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每人每月5元(鄞州区按当地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至法定退休年龄,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政府缴纳。其中到法定退休年龄缴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政府和个人一次性补缴。

五、加强领导,确保政策到位

(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要把落实本意见精神与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前出台的各项扶贫帮困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在落实统一政策解决普遍性问题的同时,要深入了解相关群体中少数人员及其家庭的住房、子女入托求学等个体化困难,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帮助解决,有的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二)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对现有运营人力三轮车公司进行整合,通过整合,同时辅之以政策、经济扶持,大力提高它们开辟经营门路、参与市场竞争和解决职工就业、生活与社会保障问题的能力。

(三)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各项政策的实施细则,加强对各区和基层的指导和协调,同时及时掌握各项政策的贯彻情况和研究可能发生的问题。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四区要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落实足够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完善工作流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使每一个被停运人员都能得到妥善安置。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居委会基层情况熟悉、联系群众密切、群众工作基础扎实的优势,通过街道、社区居委会把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把政策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对象。

(四)要教育参与系列行动的党员和干部,牢固树立公仆意识,以满腔热情,千方百计为有关人员排忧解难。要按照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以王延勤等先锋模范人物为榜样,心系群众、关心群众,诚心诚意为被停运人员提供良好服务,努力把这项工作做成党委、政府关心和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好事、实事。

(五)安置系列行动被停运车辆从业人员必需的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不要加重基层负担。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