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工艺美术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舟人社发〔2018〕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人社发[2019]2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人社发〔2020〕45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人社发〔2023〕60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人力社保局、经信(经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专〔2005〕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舟山市工艺美术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7月24日
舟山市工艺美术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舟山市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激发工艺美术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热情,促进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繁荣和发展,根据《浙江省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专〔2005〕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创作、科研、生产制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初级工艺美术专业任职资格。
第三条 工艺美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工艺美术员和助理工艺美术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工艺美术师。
第四条 申报人员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服务。
第五条 根据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工艺美术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工艺美术员: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初定工艺美术员资格: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⑵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1年。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评审工艺美术员资格:⑴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6年;⑵取得高中以上学历,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3年;⑶师从高级工艺美术师学艺满2年。
(二)助理工艺美术师: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初定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1年;⑵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3年。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评审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⑴担任工艺美术员职务满4年;⑵取得高中以上学历,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7年;⑶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担任工艺美术员职务满2年;⑷师从高级工艺美术师学艺满5年。
(三)工艺美术师: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初定工艺美术师资格: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⑵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评审工艺美术师资格: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2年;⑵取得双学士学位(其中一个学位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担任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满2年或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⑶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担任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满4年或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6年;⑷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担任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满4年或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8年;⑸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担任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满5年;⑹担任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满6年,且师从高级工艺美术师学艺满6年。
第七条 破格申报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从事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作不到规定年限(提前一年以内),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可以破格申报工艺美术师资格:
(一)市(厅)级二等以上本行业获奖作品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二)获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者(不含协会、团体授予的称号);或属市(厅)级拔尖人才。
(三)独创或作为主要助手参加设计制作的作品在省级以上正式的展览评比、专业竞赛中获得大奖(金奖、银奖、一等奖、二等奖)。
(四)独创或主持设计制作的作品在市级及以上重要场馆陈设,或被市以上博物馆(珍宝馆、美术馆)收藏,或在市(厅)级以上重要项目、重大活动中设计中标。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1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并被收入论文集者;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具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六)在工艺美术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成绩较大,为地方行业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其产品在近两年内平均年创汇6万美元以上或销售收入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七)取得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
第八条 申报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九条 申报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的,应按照《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申报人员凭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参加当年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十条 评审办法
(一)申报初定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的人员,按规定程序将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直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申报初定工艺美术师资格的人员,按规定程序将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并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申报评审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资格的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1.自主申报。申报人员提出申请,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后,报所在县(区)经信局和人力社保局审核。对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申报。
2.材料审核。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拟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的人员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3.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对象的业绩、成果以及其他材料进行评审,在对评审对象进行认真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赞成票达到实到评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第十一条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不影响评审结果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并发放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申报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如有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取消其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或工艺美术行业管理部门对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工艺美术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 07- 31 来源: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促进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繁荣和发展,加快我市工艺美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本条件。
二、政策依据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浙江省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专〔2005〕108号)。
三、适用范围
我市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创作、科研、生产制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四、实施时间
本评价条件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吴培新
联系方式:0580-228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