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在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工程实施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通知
潍建发〔2022〕7号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建局、发改(经发)局、财政局、国资监管机构、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分局,相关保险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通知》(建办保〔2022〕6号)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通过保险风险管理服务,进一步提升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稳步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坚定不移推动共同富裕。现就在我市政府投资保障性住宅领域实施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提出如下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杠杆作用,压实企业工程质量主体责任,提升保障性住房质量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全面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22年起,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全面实施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承接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与保险公司签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
三、保险公司选择
优先选择注册资本金充裕,综合偿付能力充足,风险管理能力强,具有完整承保流程项目经验的保险公司。如选择共保模式,共保公司最多不超过3家,且主承保份额不低于70%。共保公司应签订共保协议,明确各方共保份额、权利和义务,约定争议处理方式和途径。
四、保险承保要求
(一)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应为建设工程投保部分的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保险方案可参照《
关于推进潍坊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
》的相关要求执行。为保证实施效果,保险费率不应低于1.25%。
(二)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投保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保单及保费发票。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三)保险公司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对保险标的进行检查和现场查勘,并根据要求出具查勘报告,为确定承保条件和未来开展风险管理提供依据。保险公司应列支不高于保险费30%的风险评估费,用于聘请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
(四)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保险公司应编制《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内容应包括列明保单号、保险责任、范围、期限及理赔申请流程、负责保险理赔工作的部门及其联系方式、业主变更通知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在业主办理入户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随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起送交业主。
(五)在保险期限内,建设单位提交保单修改申请及与修改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的,保险公司应在收到修改申请及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修改的有效单证,并及时送达至建设单位。保险合同成立后,建设单位如需解除合同或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应当征得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书面同意。在保险期间内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所有权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建设单位本保单下的权益。
(六)保险公司应当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建立信息系统平台,并与潍坊市智慧住建平台联网,及时将项目承保、理赔、风险管理等情况,以文字、照片或视频等形式即时上传至信息系统平台,并推送建设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供工作参考和依据。
五、保险风险管理
(一)保险公司聘用的风险管理机构,应为具有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且信用优良,拥有建筑工程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咨询机构,或具有开展国内外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经验的风险管理机构承担工程风险管理服务工作,且风险管理机构应为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保险公司应与风险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抄送相关项目建设单位。风险管理机构在授权书范围内实施项目风险管理服务。
(二)风险管理机构在签订风险管理合同后,应当收集工程相关资料,对工程质量风险进行评估,编制风险管理检查计划,按照工程情况对检查次数做出约定。
工程开工前,主承保公司应组织风险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及项目参建各方召开风险管理交底会。风险管理机构应对工程质量风险点、质量检查方式、参建单位配合义务等进行告知,形成会议纪要。质量风险管控交底会后7个工作日内,风险管理机构应将初步风险分析报告和风险管理计划等材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并推送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风险管理机构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风险管理机构应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的现场质量检查,对重点专项风险,应增加检查频率。质量检查结束后,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报送保险公司,将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以照片、视频、文字说明等形式即时上传至信息平台推送建设单位。风险管理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应进行跟踪,检查其整改情况,如已整改完毕则该问题可关闭,并将整改情况照片、视频形成完成闭环整改材料存档。质量缺陷逾期未改正的,由信息监管平台推送至建设主管部门进一步跟进处理,直至整改完毕。
建设单位在收到信息平台推送的检查情况后,应当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及时整改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将质量缺陷整改前后的对比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和相关说明材料,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相关责任人确认后,在整改时限内上传至信息平台,风险管理机构可根据情况现场实地查看整改情况或直接将整改问题网上核销存档。
(四)工程完工后,风险管理机构应对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检查情况、质量缺陷处置结果进行汇总评价,出具项目竣工风险评估报告提交保险公司。竣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竣工检查情况汇总、整改及销项质量缺陷汇总及效果评价、工程质量情况的总体评价等。风险管理机构应于完工后5个工作日出具竣工风险评估报告上传至信息系统,并将书面材料盖章后报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最终检查报告中指出建设项目存在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质量缺陷未完成实质性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最终检查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妨碍、阻挠风险管理机构开展工作,以及竣工检查评估报告中列出的严重质量缺陷在竣工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建设单位强行组织竣工验收的,保险公司应及时上传信息系统平台,并报告有关建设主管部门。
六、保险理赔要求
(一)依法享有索赔权利的法人或自然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质量理赔。保险公司应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设立专门的理赔服务团队,设置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保险公司也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第三方公司受理,第三方公司受理报案的,保险公司应确保第三方公司处理报案的及时性和专业性。
(二)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在30分钟内联系报案人,初步判断案件性质后决定委托查勘方式,并在1日内派员现场查勘。确认损坏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人索赔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并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索赔人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情形复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索赔人。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理赔金额的评估主要采用成本法,即评估修复工程质量缺陷所必须的各项费用,包括拆除、修缮、恢复、重建等产生的直接费用支出。对于保险责任明确,但材料尚未齐全的赔案,保险公司可针对责任明确部分的已核定损失进行预赔。
(四)保险公司应建立理赔信息库,完整记录案件详细情况,主要包括损失程度、出现原因、现场勘查等内容。保险公司应确保即时将案件信息更新至信息平台。
(五)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应急理赔机制,制定《保险理赔应急预案》,遇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事故,以及对社会影响大、危害程度大和其他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重大事件,保险公司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提供维修方案,并委第三方房屋维修公司等先抢修后查勘,及时处理各种情况,有效减少损失,及时对索赔人进行赔付。
(六)保险公司与索赔人之间就损坏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和维修结果存有争议的,可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工程质量检测专业资质或司法鉴定资格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鉴定结论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需在鉴定报告出具后7日内予以书面确认,检测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检测鉴定费用由索赔人承担。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相关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在保障性住房质量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加强工作指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加快推进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建设。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有关单位要全方位、多角度地推广宣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重要意义,做好咨询服务和政策解读工作,提升各方对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认同感、参与度,让企业和群众了解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对于自身权益的保障作用,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作。
(三)做好经验积累。各有关单位要通过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作,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承保理赔流程,认真总结经验,为全面推广工作打下基础。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潍坊监管分局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