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三部门关于金华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6〕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政办发〔2019〕27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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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制定的《金华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 市农业局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金政〔2011〕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统筹城乡发展工作要求,通过建立耕地保护奖补制度,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使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能从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中获得长期的、稳定的经济收益,使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能得到有效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耕地保护奖补机制按照“全面实施、分级负责、绩效导向、公众参与”原则确定。
第四条 耕地保护奖补范围为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第五条 耕地保护奖补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任务、责任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建立耕地保护奖补机制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资金等两部分组成。全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标准为每亩不低于60元/年(含省补贴资金),且县级财政配套补贴资金不得低于省补贴资金。实行差别化奖补政策,对高标准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等进行重点奖补,具体奖补政策、奖补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财力情况确定。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按照各地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执行。各地要建立耕地保护奖补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奖补标准。
第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收入、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耕地开垦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等资金中统筹安排。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主要从省下达给各县(市、区)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和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要与违法用地情况相挂钩。对于出现破坏耕地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外,还应按违法宗数和整改情况扣发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和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违法违规宗数较多的,不再发放违法所属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和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支付一次。资金分配方案、分配结果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7天,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奖补、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和延迟发放。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模式,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耕地保护奖补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地国土、财政、农业等部门共同负责。国土部门具体负责核实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和耕地保护情况,农业部门负责整合农业三项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拨付。各地要定期开展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对违反耕地保护奖补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