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农发〔2015〕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农发〔2022〕56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农发〔2024〕5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农林水利围垦(农林与海洋渔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新城管委会、普陀山管委会:

为规范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和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 ( 浙政办发〔2013〕120号)和《 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浙农经发〔2013〕15号)、《浙江省示范性家庭林场标准》(浙林策〔2015〕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5年10月22日


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和管理办法(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新型渔农业经营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 ( 浙政办发〔2013〕120号)和《 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浙农经发〔2013〕15号)、《浙江省示范性家庭林场标准》(浙林策〔2015〕47号)要求,开展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和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家庭农场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进一步激发渔农村发展活力,示范带动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保障渔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实现渔农业增效、渔农民增收。

第三条 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资格评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创建原则

第四条 坚持渔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原则。家庭农场须以渔农户家庭为基本单位,其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渔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渔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第五条 坚持申请自愿、依法登记原则。申报的家庭农场需经工商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经营执照。

第六条 坚持优存劣汰、动态管理原则。各地要因地制宜重点培育、择优推荐,市里原则上每年组织创建一批,同时对已认定的市级示范农场实行动态监测,优存劣汰。

第七条 坚持政策引导、重点扶持原则。加强示范性家庭农场的政策扶持和管理服务力度,渔农业发展项目、扶持资金安排重点向示范家庭农场倾斜。

第三章 创建条件

第八条 参加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必须是县(区、管委会)级以上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农场主从事渔农业生产3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职业化。创建单位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满2年以上,在当地渔农业管理部门备案;农场主原则上要求年龄在60周岁以下,常年雇工数不超过家庭劳动力数(常年雇工指在家庭农场受雇期限年均9个月以上或按年计酬的雇工),有固定办公和经营场所,实行财务核算管理,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或会计账本。

(二)规模适度化。主要从事渔农业专业化生产,经营规模适度且相对稳定。粮食、棉花、油料种植面积50亩以上,设施蔬菜、瓜果等面积30亩以上,露天蔬菜、瓜果、林木种苗等面积50亩以上,药材种植面积10亩以上;水果、茶叶等经济林经营面积8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在200头以上,羊年出栏在1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20头以上,兔子年出栏2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600羽以上,蛋禽年存栏400羽以上;水产围塘养殖面积40亩以上,水产网箱养殖普通网箱500只以上;其它种养业面积标准由县(区)级渔农业管理部门认可并推荐。

(三)土地使用规范化。承包土地或土地流转相对集中,布局合理,地面(水面)建筑无违章,并在相关部门备案,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林地流转期限10年以上,合同期内不得转包,流转合同规范,并在当地农业管理部门备案。

(四)生产标准化。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过程中有详细记录档案,产品质量可追溯,严格渔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齐全,两年内渔农产品质量县(区)级以上抽检合格率100%,林木种苗检疫率、合格率均100%;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具备必要的生产设施用房和生产机械设备,主要环节基本能实现机械化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

(五)经营高效化。对当地渔农业生产示范带动作用强,引领渔农民增产、增收。以渔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有稳定的销售渠道,销售记录完整,积极开展品牌创建,使用商标品牌。当年度家庭农场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渔农民人均纯收入2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

第九条 对从事“米袋子”、“菜篮子”产品生产,实行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家庭农场,予以优先推荐申报。

第四章 创建程序

第十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按照逐级申报的原则,并如实提报相关材料。

(一)农场申报。符合标准要求的家庭农场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县(区)、管委会渔农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报以下材料。

1.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农场主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土地流转合同、养殖承包合同和清册复印件;

4.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他经营用房证明材料;

5.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6.生产标准和相关管理制度;

7.产品质量检测、认证及商标注册、使用等证明材料;

8.县(区、管委会)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认定文件;

9.其他证明材料。

(二)县级初审。各县(区)、管委会渔农业管理部门通过材料评审和现场审核,依据本办法规定择优筛选,于当年8月15日前将舟山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推荐汇总表(附件2)和家庭农场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报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每个县(区)、管委会推荐数量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家。

(三)市级复审。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各地推荐情况,组织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并通过舟山群岛新区农林与渔农村网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舟山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家庭农场注册地所属的县(区)、管委会对照标准,每年复查一次,并于次年8月15日前向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报送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资格,且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者违法违纪行为的;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重大渔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4.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1.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2.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条件的;

3.其他不符合创建条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区)、管委会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2.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推荐汇总表


附件1:

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家

庭

农

场

概

况

名称(盖章)


联系电话(手机)


农场地址


注册资金

(万元)


注册类别


注册时间


开户银行


账号


生产规模

(亩)


年产量

产品1、

产品2、

产品3、

销售途径


年总收入(万元)


净利润

(万元)


注册商标


三品认证情况


雇工数


其中常年雇工数


农

场

主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户籍地址


学历


技术职称


从事渔农业生产时间(年)


家庭人口数


其中从事农场人口数


参加培训

情况


家庭农场基本情况:




《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5- 10- 22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5年10月22日联合印发了《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和管理办法(试行)》(舟农发〔2015〕86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为规范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和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 ( 浙政办发〔2013〕120号)和《 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浙农经发〔2013〕15号)、《浙江省示范性家庭林场标准》(浙林策〔2015〕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和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 6章15条和2个附表,明确了创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4条原则,提出了主体职业化、规模适度化、土地使用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高效化等5项创建条件,规范了主体申报、县级初审、市级复审的创建申报程序,规定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施动态管理。

三、实施时间

《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

解读人: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经济发展和经营管理处傅燕敏。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5-10-22 有效范围: 浙江 舟山市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团队人工核对 365天不间断更新,零幻觉
关于我们 © 2026 税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1830026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