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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
索  引  号: 510600-2020-003265                     发布日期: 2020-09-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7-1号)规定,市政府对德阳市中心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征税等级的征税范围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公告。

一、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

市中心城区土地划分为五个等级,各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等土地24元;二等土地18元;三等土地12元;四等土地7元;五等土地4.5元。德阳市旌阳区位于中心城区外的建制镇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2元。

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

(一)一等土地范围

南街以东;东街以南;泰山北路以西;长江西路以北。

(二)二等土地范围

华山北路以东;黄河西路以南;绵远河以西;岷江西路以北。上述土地范围内除一等土地外的其他土地为二等土地。

(三)三等土地范围

1.华山南路以东;岷江西路以南;绵远河以西;珠江西路以北;岷山路以西;沱江路以北。

2.宝成铁路以东;黄河西路以南;华山北路以西;长江西路以北。

3.绵远河以东;黄河东路以南;庐山路以西;珠江东路以北。

(四)四等土地范围

1.绵远河以东;珠江东路以南;庐山路以东;黄河东路以南;成绵高速路(G5)以西;嘉陵江东路以北。

2.宝成铁路以东;长江西路以南;华山南路以西;沱江路以北。

3.岷山路以东;珠江西路以南;绵远河以西;沱江路以北。

(五)五等土地范围

德阳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域内除一至四等土地以外的土地为五等土地。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日





解读 |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9-03 来源:德阳市政府

一、制定目的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7-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德阳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川府函〔2018〕16号)规定,结合德阳市中心城区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市政府起草了《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重新优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的通知》 ( 德府函〔2014〕136号有效期截止2019年10月1日,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需制定印发新的政策。二是与2014年比较,德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德阳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川府函〔2018〕16号)规定,德阳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已达362平方公里,包括旌阳区各街道办事处、和新镇、东湖乡的全部区域,黄许镇、德新镇、孝感镇、杨嘉镇、天元镇、新中镇、双东镇的部分区域。三是《公告》在原征税范围的基础上,对市区各等级土地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未作大范围调整,只根据中心城区街道发生变化情况作小范围调整。

三、调整的内容

《公告》在原征税范围的基础上,对德阳市中心城区三等至五等土地的征税范围进行小范围调整,避免各征税等级土地交叉重叠或界限不清晰。具体是:原三四等土地以岷江路为界处调整为以长江路为界;原三五等土地以汾河路为界处调整为以黄河路为界;原四五等土地以清江街金江街为界处调整为以沱江路为界;原东海路段的四等土地调整为五等土地。以上调整的主要原因是街道名称、道路建设发生变化,如果按原道路为界会造成各征税范围间界限不清,形成争议区域。根据国家减税降费精神,调整区域均为调降征税等级,应税土地较少,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影响较小。

四、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日期:2020-09-01 有效范围: 四川 德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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