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2-11 沪财企一〔1996〕1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13]9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152号 
《
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沪财企一[1996]65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