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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1.17                                                           辽国税发200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4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要积极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加强电力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各地应严格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区县级供电企业预缴增值税,对不能核算销售额的,上报省局备案。

二、预缴环节确定为区县级供电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防伪税控系统发行、专用发票的管理及其它相关税收管理工作,确保预缴环节增值税顺利征收。

三、做好相关资料的传递工作,确保资料的准确、及时、顺畅传递。目前,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核算地在辽宁省沈阳市,其主管税务机关为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和平分局。请各预缴税款的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每月申报期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按规定传递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

具体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皇寺路170号;
邮编:110002;
联系人:葛辉;
电话:22522088-8220;
传真:22522022

四、对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