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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2-02 黔国税发〔1996264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规定,废止第二条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废止第二条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规定,废止所转发上级文件《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各地、州、市、县、特区(区)国家税务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190号)(简称《两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两办法》的制定下发,是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推动和加强处级国税机关“依法治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以及加强在行政处罚中民主程序建设和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各地要结合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要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办案,切实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做好税务行政处罚工作。

听证制度是各级国税机关贯彻民主与法治的精神,发扬民主作风,以公开和民主的方式进行税务案件调查的一种补充形式。各地在听证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保证税务机关公正、公开执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两办法》中的“税务机关”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三、对当事人的罚款数额达到或超过听证标准时,调查机构制作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再送达当事人。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五、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和公正的,可宣布中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在15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报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按有关规定重新向当事人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以便再行听证。

六、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阅批后,交本案调查人员。

七、对经立案查处的案件,稽查完毕,稽查人员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 案件来源;

(二) 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三) 稽查时间和稽查所属期间;

(四) 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

(五) 稽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六) 违法性质;

(七)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八) 听证情况(经听证的);

(九) 处理意见和依据;

(十)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稽查人员的签字和报告时间。

八、审理结束,审理人员应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以下两种情况不制作决定书;

(一)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九、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编取出口退税等,查补税额在20万元以上,并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应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上一级国税稽查分局。

十、本《通知》下发以前,1996年月10月1日以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如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有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后,需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应按《稽查工作规程》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两办法》涉及的有关文书(除《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外),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规格为16开竖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