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1-08 琼国税发〔2004〕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6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149号
)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农产品范围按《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执行,各市县执行中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各市县局应依据《
征管法》及《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对经营销售农产品的
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专项管理办法,其内容主要包括:销售农产品的
个体工商户资格的认定,经营农产品的种类,销售额的核定及调整,未达起征点免税的审核、审批程序以及设置台帐进行管理等具体的操作办法等。
三、各市县局要按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起征点调整工作,并将本地区起征点调整工作总体情况,经营销售农产品的
个体工商户户数变化、预计影响税收减少数额情况以及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等,于2004年3月20日前书面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