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财税〔2003〕48号 2003年04月02日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冀财法〔2018〕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3〕119号
)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岩
资源税适用税额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
资源税适用税额仍为每吨2元;大理石和花岗岩
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0元。
二、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执行。
三、大理石和花岗石
资源税适用税额仍为3元/每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