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157号 1994-12-13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征纳方式,现对在本市范围内从事
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纳税地点问题重申如下:
一、本市单位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的
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本市范围内的不动产,不论其应税行为的发生地和所在地在哪个区、县和地区,均应由该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营业税。
二、外地企业临时在本市从事
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营业税;外地企业销售本市范围内的不动产及转让本市土地使用权,应向不动产及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由不动产及土地所有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营业税。此条失效
三、外地企业临时在本市从事的
建筑工程跨区、县的,应由其临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营业税。这里所指的“
建筑工程跨区、县的”,是指
建筑工程本身跨二个及二个以上区、县,不是指外地企业跨其临时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去承接另一个区、县的
建筑工程。
四、本通知自 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