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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屋出租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屋出租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0]135号 2000-5-12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房屋出租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够明确,执行过程中难以掌握。对此,现明确如下:
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