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目录的通知(截至2021年6月30日)》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部分行业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甬地税二〔2006〕268号
)第一条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中“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业)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80%比例核定;商业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0%比例核定;外贸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00%比例核定”的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一、公告出台背景
》 ( 甬政办发〔2018〕125号
),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降低符合条件的工、商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分别减按70%、40%征收。为做好市政府减负政策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需要对部分行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 ( 甬地税二〔2006〕268号
)第一条所列比例核定征收。
》 ( 甬政办发〔2018〕125号
)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降低符合条件的工、商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因此,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