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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流转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流转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7.21 陕地税发〔1998〕1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陕地税发〔2007〕97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2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以下简称福利、校办企业)流转税管理工作作出如下安排,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财税字[1998]32号通知精神,省局决定下半年全省地税系统对福利、校办企业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4〕156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的标准,对福利、校办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享受有关营业税免税政策。对检查中发现以前年度不符合规定标准,但已免征营业税的,要将税款追缴入库,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税务机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这次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从8月1日开始9月底结束。检查结束后,省局将对部分地市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各地市局应将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情况10月20日前报告省局。

二、对福利、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实行年度审批制度。凡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具有免税资格的福利、校办企业,平时应正常计提税金,年度12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企业方可享受免税政策;年度免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局审批,超过5万元(含),由地市税务机关报省局审批。地市税务机关应汇总年度本地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免税情况,向省局报送《陕西省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和《陕西省校办企业税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

三、从1998年1月1日起,我省地税系统对福利、校办企业的流转税管理工作(包括资格认定、年度检查,免税审批等)统一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业务部门负责。


附件:1.陕西省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情况统计表(略)

2.陕西省校办企业税收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