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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10-25 桂财税〔2002〕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通知》 ( 桂财税〔2006〕15 号规定,所规定的30000元标准停止执行。
各地、市财政局,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广西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广西的实际情况,对《通知》中第一条“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明确定为30000元。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