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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3.16 渝国税发〔1998〕16号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文)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件所称“民族贸易县”是指国家认定的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是指民族贸易县县级的国有商业企业以及所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