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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0.06.02                                 辽地税所〔2000〕173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全文废止

省地税局沈阳分局:


你局《关于调整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请示》(辽地税沈发[2000]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无论其实际运行中出现何种情况,都应按工效挂钩有关规定,在“两低于”范围内提取工资总额,其中实际发放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不允许执行人均80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

二、 实行工效挂钩企业,按工效挂钩方案在“两低于”范围内提取的工资总额,如果低于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工资总额,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不高于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工资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