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现行有效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文件的部分条款,现公告如下:
》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三目关于精制茶的规定。
》(国税函〔2004〕1024号
)文件,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将《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全文废止。该文件废止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
)文件规定执行。
》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部分条款
》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三目关于精制茶的规定。该条款废止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