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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发[2008]26号                                     2008-2-28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凡是只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均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并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二、对《通知》第十条规定的退税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核实的普通发票,退税部门应按照《宁波市国税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旧设备有关情况的函》(见附件)的格式对出口企业提供的收购发票进行函调。
附件:宁波市国税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旧设备有关情况的函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