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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地方电力企业线损、天然气企业输差抵扣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地方电力企业线损、天然气企业输差抵扣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2.14                                                     渝国税发〔1998〕3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地方电力企业线损、天然气企业输差准予抵扣率明确如下:

一、各地除重庆市电力公司以外的电力企业,其线损准予抵扣率按年度计算,在10%以下的按实抵扣;超过10%的按10%予以抵扣。

二、各地天然气企业输差准予抵扣率按年度计算,在5%以下的按实抵扣;超过5%的按5%予以抵扣。

重庆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输差率按其主管部门下达的控制比例执行。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